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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上海市银行系统进一步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6 生效日期: 2006-10-2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发布文号: 上海银发[2006]230号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
  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在上海市推广运行以来,各银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日常业务及清理核实等工作,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推动了银行结算账户实名制的落实,也促进了经济金融秩序的整顿。但近来一些银行也出现了违规操作、管理松懈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6]230号)要求,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各银行应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上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海银发[2005]316号文申发,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上海银发 [2006]79号文印发,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一)各银行应对存款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以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审查。存款人在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时,各银行应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存款人完整地出具相关开户证明文件原件,不能仅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就为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各银行为存款人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必须经我分行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开立。
  对于存款人申请开立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的专用存款账户或账户名称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的临时存款账户的,各银行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银发[2006]69号)的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存款人违规开立账户名称与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各银行在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业务处理办法》规定,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地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确保书面相关资料与提交账户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一致,不得故意遗漏信息或弄虚作假。
  (三)各银行应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为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不得无故拖延。各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我分行备案。
  (四)各银行应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管理。一般存款账户和不符合取现规定的专用存款账户一律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未经我分行核准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一律不得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建立健全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复核制度
  各银行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银发[2006]69号)要求,建立健全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复核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防止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一手清”。账户管理系统的一、二级操作员可由一人兼任,但一、二级操作员与三级操作员不得由一人兼任。对于不再使用的操作员,各银行应在账户管理系统内及时删除该操作员信息。
  三、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管理
  各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并定期进行内部检查;各银行分行(总行)应定期检查其所辖营业机构执行银行结算账户规章制度的情况,并及时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对于银行机构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我分行核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或提供资料超过期限;或未向我分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的,一经发现,我分行将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规范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使用
  目前,我分行已完成对2006年8月1日前各银行(上海银行、招商银行及部分外资银行除外)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账号的批量变更工作,各银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各项业务时,应采用会计核算系统中的银行账号。由于账号的批量变更,我分行正在组织各银行批量换发开户许可证,已领取批量换发后的开户许可证的银行机构,应及时通知存款人办理换发手续。目前,各银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业务时,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注册地为上海市的存款人持旧版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A4白纸打印)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最后一位数字加2,例如“J2900000000000”应改为“J2900000000002”;
  (二)如注册地为上海市的存款人持新版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A4彩版打印,下同)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且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的账号为11位的;应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最后一位数字加1(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为上海银行、招商银行及部分外资银行的除外),例如“J2900000000001”应改为“J2900000000002”;
  (三)注册地为上海市的存款人持换发后的新版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根据新版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的核准号办理业务:
  (四)注册地为上海市的存款人到异地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持换发后的新版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如需换发新版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应按《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注册地为异地的存款人到上海市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根据新版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的核准号办理业务。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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