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汇国函字(1997)第16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针对各分局对进口付汇核销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提出的有关问题,我们对考核表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并相应增加了“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汇总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你局,请你局照此执行:
一、自1997年6月1日起开始使用新“考核表”及“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汇总表”,原“考核表”自同日起废止;
二、新“考核表”及“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汇总表”报送时间仍为每月10日前;
三、新“考核表”各项目的含义以下列定义为准:
(一)“银行报送核销单付汇额”为银行报送(不含保税区企业)的对外付汇额;
(二)其中:“异地备案本地付汇额”为“银行报送核销单付汇额”中付汇单位所在地不为本地区的进口对外付汇额;
(三)“企业报审金额”为企业报审的“付汇到货额”与本月“付汇未到货额”之和;
(四)“付汇到货额”、“付汇未到货额”分别为企业报审的到货表与未到货表中对应付汇之和,但“付汇未到货额”仅登记本月,一至本月不统计;
(五)“重点核查额”为被本局重点核查范围的付汇额;
(六)“其中:二次核对额”为含本局及银行办理的二次核对数据之和,同附件-2;
(七)“签发备案表金额”为本局实际签发备案表总额;
(八)“未在‘名录’内的企业付汇额”、“异地付汇额”、“付汇后90天内不能到货额”、“开出超出90天的远期信用证额”、“真实性审查付汇额”,应根据备案类别分别统计,各项金额之和与“签发备案表金额”无对等关系。
(九)“企业报审比例”为“企业报审金额”一至本月累计与“银行报送核销单付汇额”一至本月累计的百分比。
附件-1进口付汇核销考核表
附件-2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汇总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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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局 月进口付汇核销考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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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本月 │ 一至本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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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报送核销单付汇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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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异地备案本地付汇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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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报审金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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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付汇到货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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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付汇未到货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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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点核查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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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二次核对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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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签发备案表金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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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在“名录”内的企业付汇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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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异地付汇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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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付汇后90天内不能到货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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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开出超过90天的远期信用证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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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真实性审查付汇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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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报审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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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负责人: 填表日期: //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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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局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汇总表 ┃
┃ 97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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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本月 │ 一至本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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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数│金额 │笔数│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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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次核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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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50万美元以下“二次核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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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关已鉴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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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假报关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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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关尚未鉴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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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负责人: 填表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