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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5 生效日期: 2006-10-25
发布部门: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枣政办发[2006]6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目标 
  1.到2006年底,五区驻地环境空气质量“良好”以上天数达到320天以上,整体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滕州市驻地环境空气质量“良好”以上天数达到300天以上,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年均值分别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2.到2008年底,五区驻地环境空气质量“良好”以上天数达到330天以上,五区驻地环境质量均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滕州市驻地环境空气质量“良好”以上天数达到320天以上,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二、主要措施 
  1.继续抓好锅炉、茶炉的烟尘治理。所有锅炉、茶炉等排烟设施必须做到烟尘达标排放。1吨及以上锅炉必须使用低硫煤和固硫配煤并配套湿法水膜除尘装置,确保正常运行;关停、拆除1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使用燃煤茶水炉。 
  2.努力控制饮食服务业和食堂大灶油烟污染。所有饮食服务业和食堂大灶必须使用液化气、焦炭、型煤等清洁能源,不得燃用散煤;烹饪灶口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确保油烟排放达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 
  3.坚决取缔露天烧烤和沿街烹饪摊点。城区内禁止露天烧烤,沿街两侧人行道禁止设置烹饪摊点。 
  4.大力推行集中供热。研究、制订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完善集中供热管网,不断提高城市供热能力。凡城市供热管网范围内一律不准新上工业和取暖锅炉;原有工业和取暖锅炉要逐步关停、拆除。 
  5.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严格按照国家机动车产业政策,禁止生产、销售落后车型;对已购买的,不予办理安户手续。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报废制度,定期淘汰、报废过期车辆。组织开展机动车尾气监测,限期整改超标车辆,严禁尾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 
  6.积极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烧区。按照国家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烧区的要求,由当地政府在城市规划区内划定区域,强制推行清洁燃料,全面禁止原煤散烧,从根本上控制城区烟尘污染。到2007年底各区(市)、枣庄高新区驻地高污染燃料禁烧区覆盖率要达到30%以上;2008年底达到50%以上。 
  7.关闭、拆除立窑生产线。按照省政府的要求,2007年底以前关闭、拆除城区周围和交通干线两侧的10万吨及以下水泥立窑生产线;对未到拆除期限、继续生产的水泥立窑生产线,必须做到粉尘达标排放;凡超标排放的,一律予以停产治理。 
  8.全面推进电厂脱硫工程。所有燃煤电厂和热电企业,必须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限期完成烟气脱硫工程建设和二氧化硫消减任务,安装二氧化硫、烟尘排放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应予以限产或停产治理。 
  9.严格控制新污染源。城区驻地禁止新上10吨以下燃煤取暖锅炉。交通干线两侧2公里可视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有废气污染的工业项目;原已建设的砖瓦窑、石灰窑、采石场、石料加工等重点污染源,2007年底前必须予以关停、取缔,其他建设项目应逐步予以关停、搬迁。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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