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枣政办发[2006]6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目标
1.到2006年底,五区驻地环境空气质量“良好”以上天数达到320天以上,整体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滕州市驻地环境空气质量“良好”以上天数达到300天以上,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年均值分别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2.到2008年底,五区驻地环境空气质量“良好”以上天数达到330天以上,五区驻地环境质量均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滕州市驻地环境空气质量“良好”以上天数达到320天以上,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二、主要措施
1.继续抓好锅炉、茶炉的烟尘治理。所有锅炉、茶炉等排烟设施必须做到烟尘达标排放。1吨及以上锅炉必须使用低硫煤和固硫配煤并配套湿法水膜除尘装置,确保正常运行;关停、拆除1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使用燃煤茶水炉。
2.努力控制饮食服务业和食堂大灶油烟污染。所有饮食服务业和食堂大灶必须使用液化气、焦炭、型煤等清洁能源,不得燃用散煤;烹饪灶口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确保油烟排放达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
3.坚决取缔露天烧烤和沿街烹饪摊点。城区内禁止露天烧烤,沿街两侧人行道禁止设置烹饪摊点。
4.大力推行集中供热。研究、制订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完善集中供热管网,不断提高城市供热能力。凡城市供热管网范围内一律不准新上工业和取暖锅炉;原有工业和取暖锅炉要逐步关停、拆除。
5.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严格按照国家机动车产业政策,禁止生产、销售落后车型;对已购买的,不予办理安户手续。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报废制度,定期淘汰、报废过期车辆。组织开展机动车尾气监测,限期整改超标车辆,严禁尾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
6.积极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烧区。按照国家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烧区的要求,由当地政府在城市规划区内划定区域,强制推行清洁燃料,全面禁止原煤散烧,从根本上控制城区烟尘污染。到2007年底各区(市)、枣庄高新区驻地高污染燃料禁烧区覆盖率要达到30%以上;2008年底达到50%以上。
7.关闭、拆除立窑生产线。按照省政府的要求,2007年底以前关闭、拆除城区周围和交通干线两侧的10万吨及以下水泥立窑生产线;对未到拆除期限、继续生产的水泥立窑生产线,必须做到粉尘达标排放;凡超标排放的,一律予以停产治理。
8.全面推进电厂脱硫工程。所有燃煤电厂和热电企业,必须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限期完成烟气脱硫工程建设和二氧化硫消减任务,安装二氧化硫、烟尘排放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应予以限产或停产治理。
9.严格控制新污染源。城区驻地禁止新上10吨以下燃煤取暖锅炉。交通干线两侧2公里可视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有废气污染的工业项目;原已建设的砖瓦窑、石灰窑、采石场、石料加工等重点污染源,2007年底前必须予以关停、取缔,其他建设项目应逐步予以关停、搬迁。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