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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3 生效日期: 2006-10-23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6]43号

四川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和取缔传销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利用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从事传销的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
  (三)重点查处为传销活动提供房屋、仓储、经营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
  (四)广元、遂宁、绵阳、德阳、达州、攀枝花、内江、眉山、泸州、自贡等市以及凉山州的西昌市等地是传销活动相对发生较多的重点地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打击力度,至少统一组织2次集中行动进行全面整治。其他地区要统一组织1次集中行动。继续坚持露头就打,建立防范和预警体系,巩固打击成果,严防传销渗入扩散。
  (五)通过专项行动,重点地区建立防止传销活动反复的打击、监管机制,使当地的传销活动明显减少;其他地区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传销流出人员较多的地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显著减少;宣传教育工作收到效果,社会对传销的认识切实有所提高,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各地防范、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形成。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
  (一)集中力量查处跨地区的大要案件,加强督办,对涉及面广、参与人员多、群众反映大的传销组织和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的重点案件坚决予以铲除和查办。对从事传销违法活动的单位和骨干分子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化对互联网的相关监管工作,完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为打击查处通过互联网传销工作提供支持。
  (三)坚决查处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恶惩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教育解救受骗学生。与教育、宣传等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定期交换情况,强化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治理。针对学生特点编发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通过剖析典型事例揭示传销惯用手法,揭露传销的欺骗性和危害性,提高广大学生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自觉抵制传销。对受骗参与传销的学生及时做好解救工作。
  (四)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发挥居民(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及时掌握情况,发现线索,严厉惩治为传销活动提供仓储、培训场所和住宿等便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五)依法规范直销行为,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规计酬等行为,坚决取缔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严格执行直销企业市场退出制度。
  (六)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的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加快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档案,探索建立社会查询制度,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及奖励制度。
  三、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3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0月底以前):各市(州)工商局结合本地情况制订具体工作措施,公布举报电话或者投诉网站,落实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员,组织联合执法力量开展调查摸底,排查案件线索。
  (二)集中行动阶段(2006年11月):根据掌握的案件线索,各地组织统一行动。11月1日至4日,重点地区集中开展大规模的清查行动,形成打击传销执法行动的强大攻势和良好舆论环境,迅速在全省掀起打击传销的高潮。其他地区也要开展相应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深入阶段(2006年11月至2007年5月):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件。
  (四)总结阶段(2007年6月至2007年8月):各地认真总结打击传销的工作情况;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牵头统一抽调人员组成督察组对各地开展专项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形成我省的汇总情况材料报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采取措施,巩固成果。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统一认识,坚定信心。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讲稳定、讲大局的高度,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传销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明确打击传销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点工作和长期任务,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做好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
  (二)成立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这次专项行动以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为主,通信管理、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商务、教育、民政、交通、监察部门,新闻单位等要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密切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结合本地情况建立由政府牵头的打击传销工作长效机制;要结合实际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和要求并对打击传销专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人员责任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三)认真部署,落实责任。各地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重点、阶段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逐级落实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切实把工作落实到位。
  (四)严格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重点地区要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在打击传销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打击合力。
  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的主力军作用,共同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指导、督查,依法查办、侦办传销案件,取缔传销窝点、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广泛开辟举报投诉渠道,注意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和传销苗头,发现问题迅速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重大传销组织和线索的查处要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公安部门要结合户籍管理、重点人口管理、特种行业、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注意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要发挥侦查办案职能作用,集中力量侦破大案要案,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严厉查处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聚众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及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减少危害范围。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暂停结算、资金冻结等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商务部门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的监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教育引导,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各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行政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六)把握政策界限,严格依法行政。各有关执法部门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处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支持保护合法,依法处罚违法,坚决打击取缔传销活动。坚持依法办案,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坚决防止和纠正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法的现象,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宣传《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对外出务工人员、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各种新闻媒体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广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打击传销成果,揭露传销违法性质和欺诈本质,提高广大群众识别和自觉抵制传销的能力。依照《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传销工作,形成全社会携手抵制、共同打击传销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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