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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汕头市市区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3 生效日期: 2004-12-03
发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2004]1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汕头市市区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管理的意见》已经十一届二十九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2000年12月5日颁布的《汕头经济特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规定》同时予以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加强汕头市市区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我市生猪屠宰管理和规范生猪产品流通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总结我市启动“放心肉”工程以来的经验教训,现就加强市区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生猪屠宰管理方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实行多个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公平竞争;改进屠宰工艺,提高肉品质量;强化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区为主,部门各负其责,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安全。 
  二、实施范围 
  汕头市金平、龙湖、澄海、濠江、潮阳、潮南区。 
  三、定点规划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市区定点规划如下: 
  龙湖区保留原新溪镇、外砂镇设立的2家定点屠宰场外,增设1家定点屠宰厂(场)。 
  金平区保留原市肉联厂外,增设1家定点屠宰厂(场)。 
  濠江区保留原达濠区定点屠宰厂外,增设1家定点屠宰厂(场)。 
  澄海区保留现有定点屠宰场外,增设3家定点屠宰场。 
  潮阳区、潮南区保留现有定点屠宰场。 
  年出栏量1万头以上,对当地的生猪饲养起带动作用的生猪饲养企业,确需设立屠宰厂(场)屠宰自养生猪的,由所在区经贸局向市经贸局申请,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增加定点规划。偏远的村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区经贸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由本区定点屠宰厂(场)设代宰点,以解决农民自养生猪的出路。 
  四、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五、定点屠宰厂(场)应具备的条件和申办程序 
  (一)定点屠宰厂(场)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6、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二)申办程序。 
  1、由区经贸局根据市、区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对外发布信息,公开征集定点屠宰厂(场)的投资者、经营者。有意设立的单位和个人,向该区经贸局报名,提交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场地使用证明和其他有关资料。经区经贸局对拟投资者的经营能力、素质及拟设立屠宰厂(场)的条件进行初审后送专家组评审。专家组按每个屠宰厂(场)推荐出1-2名优先者,由区经贸局负责上报区政府确定。市肉联厂盘活资产,确定新的经营者,应按上述程序向金平区申办。 
  2、取得定点资格的屠宰厂(场)的投资者应将拟建的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图纸送有关职能部门审查合格后,按承诺的条件进行建设。竣工后,先由所在区经贸局组织区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区的农业、卫生、工商、税务、环保等行政部门核发有关证照,然后报市经贸局。最后由市经贸局颁发由省统一编号的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并报省经贸委备案。 
  六、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的管理 
  (一)坚决取缔私宰生猪的违法行为。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凡违反规定私设屠宰场屠宰生猪的,一律予以取缔。 
  (二)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 
  1、应严格执行国务院《条例》、广东省《规定》的有关规定。 
  2、应遵守国家税费征收、价格、环保、卫生、动物防疫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采取逃税、关闭污染处理设施、逃避检疫等方式降低生产成本,进行不正当竞争。 
  3、屠宰加工方式可采取机械化、半机械化或手工屠宰加工,不论何种方式都要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和卫生。 
  4、生猪肉品经营者、生猪饲养者和消费者均可以自主选择市区任何一家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委托屠宰加工。定点屠宰厂(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强制屠宰加工,并按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同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禁止自定项目或超出标准收费。 
  5、定点屠宰厂(场)由所在区经贸局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每年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年审和不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三)生猪产品流通的管理。 
  1、定点屠宰厂(场)的合格肉品放开区域经营,公平竞争。 
  2、清理整顿肉品市场和经营店(档)。卫生、工商部门要各负其责,对符合经营条件的,分别发给《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肉品经营活动。 
  3、加强肉品价格管理。生猪鲜肉经营各环节价格,由经营者根据成本和市场状况作价销售。特殊情况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程序,由市物价局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提请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 
  4、建立肉品凭证上市出据制度。肉品零售业户经营的肉品必须具有定点屠宰厂(场)加盖的肉品检验合格印章及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统一验讫印章,并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牲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否则不得进入市场销售,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并建档管理。 
  5、加强对餐饮食肆、集体食堂、肉食品加工企业的管理。餐饮食肆、集体食堂、肉食品加工企业,必须购买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的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否则,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6、建立索票、索证购肉登记制度。餐饮食肆、集体食堂、肉食品加工企业、集贸市场肉品经营者和超市应当建立索票索证购肉登记制度,购买肉品应当向肉品销售者索取标有品名、重量、金额、单价、定点屠宰厂(场)名称或市场名称、档位编号的肉品销售凭据。销售凭据应当登记并妥善保存,以备检查。餐饮食肆、集体食堂、肉食品加工企业由卫生部门负责,集贸市场肉品经营者、超市等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负责。 
  7、加强生猪产品运载车辆管理。运载生猪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动物防疫条件的生猪产品运载专用车辆。违反者由卫生行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肉品经营者自购车辆运送自销生猪产品的,应当符合上述有关规定。 
  8、严格执行生猪产品复检制度。汕头市区外的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进入市区,必须由符合前项规定条件的车辆运输,并持有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市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复检,换领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市销售。对复检不合格或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由该复检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生猪购销、屠宰税费的征收 
  (一)增值税:对采取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粤府〔1999〕54号文及粤国税发〔1999〕257号文的有关精神,每头生猪增值税税额24元在批发和零售两个环节进行分摊并分别征收,即在批发环节的生猪增值税每头定额为3元,由负责屠宰的单位代扣代缴;零售环节由主管国税征收机关按每头21元核定征收。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生猪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 
  (二)宰后检疫费: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每头生猪向生猪经营者征收3.5元。 
  (三)市场管理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每头生猪在屠宰批发环节向生猪经营者征收1.5元,零售环节按现行办法收取。 
  (四)屠宰加工费:由定点屠宰厂(场)会同区经贸局提出初步意见,经区物价局初审后报市物价局核定,由定点屠宰厂(场)向市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收费)后,方可收费。 
  以上(一)一(三)项税费,实行属地征收。 
  八、管理体制。 
  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区为主,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一)政府的职责。 
  市政府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市生猪屠宰行业管理的政策和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指导、督促各区、各部门做好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各区、各部门之间出现的突出问题;各区政府主要职责是按市的规划要求,切实抓好辖区内的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部门的职责。 
  市经贸局下设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行政单位设置,人员编制另文下发。经费由市财政拨给。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政策法规的调研及拟订;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定点规划方案;指导协调各区生猪屠宰执法管理工作,对生猪定点屠宰场实施不定期的检查,具体负责办理各区生猪屠宰执法的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全市性的生猪屠宰执法检查活动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各区经贸局下设生猪屠宰监督管理所,行政单位设置,人员编制另文下发。经费由区财政拨给。主要职责:负责区内定点屠宰厂设置的申报、日常监管及相关的具体工作,查处私设屠宰场(点)、非法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的具体工作。 
  各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防疫监督、生猪及肉品的检疫和对运载工具的消毒,以及对生猪交易市场、生猪产品仓库违反动物防疫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 
  各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肉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对市场销售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产者、销售者给予处罚。 
  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定点屠宰厂(场)、肉品运输工具、肉品经营者的卫生许可及餐饮食肆、集体食堂、肉品加工企业采购、使用肉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参加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图纸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各区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定点屠宰厂(场)选址的审查,确保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各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定点屠宰厂(场)选址的审查、厂(场)内环保配套设施建设的落实以及日常生产排污状况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区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定点屠宰厂(场)和市场销售生猪肉品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加强市场肉价管理。 
  各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未设质监局的区由市质监局负责)负责定点屠宰厂(场)标准、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监督管理政府支出项目及进行日常管理所需资金的落实。 
  各区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环节的税收征管工作,对违反税法的行为依法查处。 
  各区公安部门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肉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行政监察机关要依照职责,对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查处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生猪屠宰、生猪产品销售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并对肉价、肉质等情况进行报道,加强舆论监督。 
  市经贸、农业、工商、卫生、国土规划、环保、物价、财政、质监、税务、公安、监察、宣传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下属单位的指导、协调、督促,促进市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加强领导 
  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必须加强领导。市、区两级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单位领导参加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十、遗留问题的处理 
  原市区北区批发行投标金的遗留问题,未解决的区在区政府的协调下,由签订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市肉联厂收取的各批发行的保证金在扣除各批发行原欠缴的应上交税费后,由市肉联厂负责退还。市肉联厂原收取买手的保证金未退还的由市肉联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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