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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产业化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6 生效日期: 2007-10-16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农[2007]41号

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南汇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崇明县财政局:
  现将《上海市农业产业化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
上海市农业产业化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产业化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上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化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对符合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和条件的贷款。

    第四条 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 贴息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贴息资金扶持对象为本市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区(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时适度扶持有一定规模,确能带动农民致富,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资源优势特出,区域特色明显;具有显著的项目辐射带动能力。
  (二)、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工商注册登记2年以上,最近连续2年有盈利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
  (三)、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并与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或其他规范的合同文本,从农户收购的原材料占企业全部原材料的70%以上。
  (四)、项目贷款已经贷款银行批准同意,并能提供项目立项贷款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付息凭证等相关资料。
  (五)、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规模一般控制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季节性收购本市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规模控制在5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
第三章 贴息方式、期限及标准


    第七条 财政安排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方式。贴息期限原则上限于一年,贴息周期从上年10月起至当年9月底止,贴息比例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90%。

    第八条 贴息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级承担,其中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区(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贴息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第四章 贴息项目的申报及审定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并填报《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项目财政贴息资金情况表》(附表1)、《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2)。

    第十条 区(县)农委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申请贴息资金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于每年10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贴息资金项目连同申报材料联合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市农委。各区(县)农委和财政部门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市、区两级财政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对区(县)上报申请财政贴息的项目材料审核后,下达立项批复,同时下拨市级财政贴息资金。
第五章 贴息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贴息资金发挥应有效益。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将责令其整改,收回项目贴息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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