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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9 生效日期: 2006-10-19
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洪府厅发[2006]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城市卫生资源结构,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现就发展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引入竞争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相协调的新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到2007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成率达《南昌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03-2010)》所定标准的95%,95%的居民从住所步行15分钟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得到需要的卫生服务;到2008年,建立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保健体系,法定报告传染病报告率达100%,计划免疫接种率达95%以上,7岁以下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达95%以上,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率达95%以上,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到2010年,建立起在管理体系、服务模式、运作机制、人才培训等方面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三)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根据《南昌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03-2010)》要求,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现有的区级医疗机构和部分二级医院按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进行结构和功能改造,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通过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各区人民政府和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要采取措施,整合公共卫生资源,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移。将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各项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如慢病调查与管理、免疫接种、疫情报告、部分妇幼卫生工作(围产期保健、儿童保健工作)、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咨询和技术服务、药具发放等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实行费随事走,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相应公共卫生服务创造必要条件。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五)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社区居民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门诊、住院、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要积极应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的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
  (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做好对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上岗培训、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和各类继续教育,加快正规化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制定实施大中型医院对口帮扶社区卫生制度,划分服务责任社区,建立“帮扶”关系,大中型医院定期下派专家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坐诊,开展健康讲座及不定期地参加会诊和指导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技人员有计划地定期到帮扶医院参加业务知识学习或进修,具体办法由市卫生部门制定。
  (七)严格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实行准入管理,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执业监管,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严禁超范围行医和无证行医,建立清退淘汰制,规范服务行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医疗安全,提高服务质量。
  (八)深化和完善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相关政策,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鼓励药品(含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
  三、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九)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从2006年起,建立市、区两级财政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专项经费补助机制,按照服务人口和服务项目安排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补助,市、区两级财政以城市社区人口计算,按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所需经费按市财政40%、区财政60%的比例分级负担,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随着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发展,适时、适当提高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财政补助标准。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考核,根据其任务完成情况划拨经费。对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应采取政府购买的方式给予补偿。
  (十)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费,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收费使用财政票据。财政票据按行政事权由所属的财政部门发放。市、区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入不进行政府调剂。
  (十一)引导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对病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应分别低于在二级、三级医院就诊自付比例的10%、20%;社区卫生服务开设的家庭病床、上门服务等医疗费用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经费支付,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十二)切实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城市规划部门在批准新建或扩建居民小区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公共服务设施中按标准预留小区医疗卫生用房,并鼓励优先和优惠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由所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无偿或按成本价提供。
  (十三)落实有关部门职责,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制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价格部门负责研究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根据《南昌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做好优秀人才进社区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订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
  ――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的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准入条件、管理规范和考核评价制度。
  四、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领导。
  (十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卫生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问题。建立检查、督导和评估制度,以推动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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