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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8 生效日期: 2007-09-1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2007]7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增加就业机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构建社区服务体系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城乡和谐社区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完善社区服务设施,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健全社区服务网络,拓宽社区服务领域,创新社区服务方式,增强社区服务功能,不断满足城乡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全面关注民生,维护民利,不断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2.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积极支持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为社区开放服务设施,鼓励居民个人、社区民间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兴办社区服务业,实现服务资源最佳配置。3.公益优先,注重信誉。优先发展公益性社区服务业,大力发展社区便民利民商业化服务,提高社区商业化服务信誉。4.因地制宜,分类发展。按照社区间的发展程度、服务类型和居民群众需要差异,提供多元的服务方式、手段和内容,使服务更贴近居民生活实际。
  (三)社区服务主体。1.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是社区公共服务的主体,为社区居民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发挥其在社区服务中的主导作用。2.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是开展社区自助和互助服务的主体,配合基层政府做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组织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自我服务,发挥其在社区服务中协助政府、沟通企事业单位、联系居民群众的协助作用,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动。3.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居民个人是开展社区中介服务、社区便民利民商业化服务的主体,利用“小、快、灵、便”的优势,积极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发挥其在社区服务中的辅助作用。社区服务主体通过行政机制、互助机制、志愿机制、市场机制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形成开展社区服务的整体合力。
  (四)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服务发展中,政府公共服务重点要覆盖到社区,在城乡社区开展社区就业、社会保障、社区救助、社区卫生、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社区法律援助、社区文化教育体育、社区流动人口、社区安全、社区环境治理等政府公共服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社区自助、互助服务重点要深入到家庭,在社区开展邻里互助、特殊关照、捐赠救助、文化娱乐等服务。社区中介和志愿服务重点要普及到居民,开展慈善事业、知识传授、法律咨询和服务、精神慰藉和社区关爱等服务。社区便民利民商业化服务主要开展低偿、有偿、诚信、便捷的生活服务。
  (五)社区服务总体目标。通过努力,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覆盖城乡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内容多样、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努力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
  二、强化社区服务的政策措施
  (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要建有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提供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服务的社区服务中心;街道要建有使用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能提供就业、社保、救助、卫生、环保、计生、司法行政、文化、教育、体育、邮政、家政等内容的“一站式”社区服务中心;社区要建有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综合服务站,应设有社区办公室、警务室、人民调解室、社区图书室、文体活动室、劳动保障站、红十字服务站、市民学校、慈善超市等公益性服务场所。要按国家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每3万至10万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根据需要附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同时,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标准,建设未成年人室外活动场地。有条件的地方应按照建设无障碍社区的要求,建设、改造和配备残疾人服务设施。社区综合服务站要配备微机、网络、音像设备等必备的办公设施和文体活动器材,采取信息化服务手段为居民提供服务。
  社区组织办公和公益性服务用房要通过新建、改建、整合社区资源来解决,所需资金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并随着事业发展逐年递增。驻社区的企事业单位,要把对内服务设施向社区开放,把所闲房屋为社区使用,补充社区服务用房、设施不足。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入社区服务业,形成社区服务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的整体合力。
  (七)落实基础建设的政策规划。新建、开发、改造住宅小区时,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04]16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精[2004]219号)的有关规定,切实保证社区办公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和社区未成年人室外活动场地建设规划得到落实。对于社区使用的公益性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2001]第9号)要求的,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以有偿方式供地。
  新建、开发和改造的住宅小区建成后,需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参与工程验收,社区服务设施不达标的,不得验收合格。项目验收通过后,对于社区办公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要优先交付使用或优先允许回迁,在办理集体财产过户手续时,有关部门要免收行政性收费。
  各地还要紧紧抓住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机遇,完善新社区商业服务功能,优化老社区商业布局结构,实现居民购物、餐饮、维修、美容美发、洗衣、家庭服务和再生资源回收等基本生活需求,在社区内就能得到基本满足。
  (八)推行社区相关费用价格优惠政策。社区办公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的用热、用水、用电费用要按照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收取。社区组织的电话安装和通信业务,要给予优先优惠安装,电话费、网络费执行居民生活收费标准。
  (九)推行社区服务认证制度。要加强社区服务认证规范,社区服务认证的范围是:能为失业人员、低保人员、优抚对象、残疾人等社区救助群体提供无偿、低偿服务的便民浴池、理发店、洗衣店、家电和自行车维修点;能为上述人员提供让利销售,并对居民开展诚信服务的小吃部、食杂店;加盟社区服务连锁的商服企业;居民个人开办的幼儿园、老年公寓,无偿、低偿服务的棋牌、健身、娱乐室;为居民提供直接服务的社区民间组织。经社区组织考核推荐,基层民政部门核准,颁发《社区服务证书》。
  (十)积极执行税费减免政策。对符合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社区商业服务网点,工商部门要减免相关费用,并在年审验照工作中给予便利;对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个人开办的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网点,每月营业额未达到1500元、每日营业额未达到100元的,免征营业税;对社区组织或居民个人开办的从事非营利性中介服务的社区服务机构,民政部门要给予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提供简便程序服务;对社区组织或居民个人开办的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要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要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推进扶持社区弱势群体就业服务。对社区内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符合再就业政策 优惠条件,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再就业优惠证》,要求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定的行业除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注册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文本工本费;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残疾人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酌情减免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人员、失业人员,要求从事国家规定的社区居民服务业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可给予3年内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具体减征幅度由县(市)税务局确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社区便民服务网点,卫生防疫部门要优先发给卫生许可证,3年内免收卫生防疫费;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依据有关规定,为社区内残疾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十二)保障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社区组织的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落实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干部以及面向社会招聘的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待遇水平要随着当地经济发展的水平适当增长。社区干部、社区工作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且缴费基数要随工资的增长而提高。对社区组织的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等福利待遇,根据实际需要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十三)加强服务队伍建设。社区居委会干部和专职社区工作者是开展社区服务的主要力量,要鼓励和支持离退休公务员、分流教师到社区工作,公开招聘优秀的大学生、转业干部和企事业单位人才到社区工作。不断加强对社区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社区干部素质,形成一支职业化的社区干部队伍。建立健全培训制度,把对街道干部和社区工作者的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统筹安排,精心组织,不断提高他们依法办事、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和发展社区事业的能力,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服务。
  对社区工作任务较重的劳动保障、残联、环保、人口计生、司法行政等部门,要采取聘用专职协理员的办法,充实社区服务力量。社区专职协理员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工勤人员实行社区组织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在工作时间、服务质量方面,要按照社区统一标准,接受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居民监督。社区组织在开展服务时,要给予在社区内工作、生活的农民工享受等同于社区户籍人口的服务待遇。
  要积极培育社区志愿者队伍,加强对志愿者的组织管理。要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居民开展志愿服务。要推行社区志愿服务的时间储蓄制度和服务激励制度,促进社区志愿服务的可持续发展。引导教育社区商业从业者树立诚信意识,打造社区商业信誉品牌;鼓励社区民间组织和中介组织为居民提供服务,培育社区奉献精神和公益服务理念。
  (十四)加强社区服务监管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社区为居民提供的公共服务要接受居民监督。各部门选聘在社区工作的专职人员,能纳入社区民主选举的,要按选举程序参加选举,不能纳入选举范围的,每年要由居民代表进行测评,对测评不合格的,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整;社区安全、社区卫生、社区文化娱乐服务和经社区服务认证的便民利民商业服务,都要接受居民代表评议,评议不合格的要及时整改或取消社区服务资格。
  (十五)创新社区服务工作思路。各地要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的实际需求出发,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更新服务理念,拓展新的服务领域,开发新的服务载体,创造新的服务形式,活化新的服务机制,探索出有不同地方特色和部门特点的社区服务模式。要大力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在农村开展社区服务试点和示范工作,使政府的公共服务逐渐向农村延伸,基层组织和民间组织的互助和志愿服务逐步在农村发展。
  三、加强社区服务的组织领导
  (十六)完善社区服务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省、地市、县(市、区)各级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加强对社区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承担。
  (十七)发挥社区服务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民政部门要发挥社区建设牵头作用,制定落实社区服务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沟通协调各部门,抓好督促落实。发改部门要将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指导社区服务规划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资金、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将以上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设部门负责对社区办公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社区服务场地的规划建设,指导物业服务单位开展物业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扶持社区就业的政策措施,做好社区就业和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工商部门负责社区服务网点的注册登记、费用征集等行政管理,制定落实社区服务业费用减免等扶持政策。税务部门负责为社区服务网点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开展税费征集,制定社区服务业税费减免方面的政策措施。金融机构要在建立账户、信贷登记、发放贷款等方面,对社区服务提供便捷服务。卫生部门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规划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布局,加强社区卫生行业指导和管理。人口计生部门要在社区宣传计生优生的政策知识,指导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服务工作。商务部门要出台扶持社区商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规范社区商业服务。公安部门负责健全城乡社区警务室,推进城乡社区治安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社区的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组织实施社区矫正。教育部门要开展好社区教育服务,指导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文化部门要抓好社区文化设施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活动。体育部门要推进体育进社区,为社区提供健身设施和体育活动器材、场地,开展社区体育健身活动。科技部门要利用社区阵地开展科普宣传,组织实施科技进社区活动。环保部门要开展社区环保宣传,培育社区环保志愿服务队伍,提高居民环保意识。残联负责组织开展社区残疾人服务,落实相关优惠政策。老龄组织要推进社区为老服务,鼓励社区居家养老。积极鼓励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组织加强社区内的基层组织建设,维护职工、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开展各项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十八)全面组织实施社区服务工作。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06]14号文件精神,按照我省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推进计划,采取有力的工作措施,加快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全省社区服务业整体水平。
二00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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