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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加强和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3 生效日期: 2007-08-03
发布部门: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粤民福[2007]34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和谐广东”、“绿色广东”的战略部署,实现《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中“加快殡葬设施建设”的工作目标,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和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省公益性生态墓地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公墓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职责
  加强和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山区农村大力推进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以确保如期实现《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提出的“2010年底前,全省各乡镇和有条件的村都应建立起公益性生态墓地”目标。各级民政部门作为公墓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协调规划、建设、财政、国土、林业、物价等部门,制定全县(市、区)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规划及相应配套政策,并将建设规划方案上报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做好设立管理工作,加强对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促进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发展。
  二、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基本原则
  (一)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建立公益性生态墓地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严禁使用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等林地。规划时要考虑所用场地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对环境进行有效的利用和保护,力求对原始生态植被、自然地貌的破坏和影响最小化,使墓地与环境融为一体。要注重墓区环境建设,做到绿化、美化、园林化,选用适宜本地生长、易于管理的植物,以常绿树种为主,使绿化覆盖率达到60%以上,实现生态环节的有效衔接。
  (二)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公益性生态墓地要按照节约用地的要求,最大限度地提高单位面积的安葬率。骨灰或遗体实行深埋安葬,做到地表无坟头。在遗体火化区,墓穴必须严格按照埋葬骨灰的单人、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的规定标准建造;在土葬改革区,墓穴必须严格按照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的规定标准建造。提倡和鼓励以树代碑等安葬方式;保留墓碑的,应做到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墓碑高度最高不得超出地面30厘米。
  (三)文明安全祭祀的原则。公益性生态墓地应坚持葬法改革与葬礼改革并重,积极倡导鲜花祭祀。要设立专门的祭奠区域,禁止在祭奠区域外焚烧祭奠物品、燃放烟花爆竹。并按照山林防火要求,建设配套的防火隔离带或消防设施,切实做好祭奠场所的防火工作。
  (四)突出社会效益的原则。公益性生态墓地是为当地村民安葬、安放骨灰或者安葬遗体的农村基层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其选址应在不违反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运营时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安葬墓位应严格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进行安排,并向村民公开,禁止随意挑选。
  三、做好公益性生态墓地规划
  (一)各地应将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纳入本级政府的城乡规划,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人口数量、分布和地理环境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总体规划,做到既不滥又不缺。
  (二)公益性生态墓地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得在“三道两区”(铁道、国道、省道及高速公路两侧及城市周边区域、风景名胜区)内建设,不得影响周边群众的生活。
  (三)公益性生态墓地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兴建,也可以乡镇为单位兴建或采用由若干相邻的行政村联办的方式。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人口数量(可按当地近三年来的平均死亡率概算作参数),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测算,并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
  (四)公益性生态墓地应先规划后建设。在最大限度保持和利用原有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好墓区道路、祭奠场所、排水(洪)系统、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墓位间距整齐规范,墓碑规格、式样、朝向统一。
  四、严格农村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审批管理
  (一)为村民设置的公益性生态墓地,应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项目申请,向镇(乡)级人民政府申报、经镇(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并经县级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管理部门加具审查意见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具体涉及规划、林业、用地、建设手续的,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申报相关批准手续。
  (二)申报设立公益性生态墓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申请报告;
  2、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等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设立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可行性报告;
  4、其他相关材料。
  (三)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资金应争取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办法予以解决。有的可以政府投入为主;有的可以镇、村自筹为主;也可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捐资建设。
  (四)各地可参照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基本原则,对现有的公益性公墓进行生态化改造。
  五、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公益性生态墓地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骨灰安放管理,加大对火化后骨灰去向的跟踪监督检查力度,不断提高公益性生态墓地入葬率。设置土葬改革区的市、县民政部门应严格管理监督,防止出现遗体乱埋乱葬、违规跨区域接运火葬区遗体的情况。要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大力倡导推广骨灰撒散、树葬等节约土地的丧葬方式。
  (三)各地应建立公益性生态墓地年度检查制度,由当地民政部门牵头,规划、建设、国土、林业、物价等部门联合进行年检。对年检合格的,准予继续使用;对年检不合格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市、县级民政部门应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公益性生态墓地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墓地日常事务管理、植物养护等各项工作。
  (五)公益性生态墓地应凭火化、迁坟或死亡等有效证明为本地村民提供墓葬用地,除一方已入墓安葬的夫妻合葬墓外,不得预留墓穴。严禁对外销售经营或变相销售经营。对违规对外出售墓穴的公益性生态公墓,要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出售墓穴按非法转让行为处理。
  (六)在公益性生态墓地内,禁止修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宗族墓地和修建活人墓。
  (七)公益性生态墓地禁止违规接纳安葬遗体。
  (八)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收费项目按照《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粤价〔2004〕303号)规定的《广东省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项目》执行,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合理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制定。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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