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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安徽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3 生效日期: 2000-07-13
发布部门: 安徽省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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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安徽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十三日 
 
 
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安徽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安徽省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下同)。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主管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省民族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督促、检直民族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2、开展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政策和全省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 
  3、办理或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相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4、参与全省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措施的研究和制定,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专项贷款、专用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指导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各项社会事业。 
  5、掌握全省民族成份情况,负责民族成份认证工作。 
  6、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7、协助开展有关少数民族的对外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方面的涉外事务。 
  8、指导地方民族工作,组织培训全省政府系统民族工作干部。 
  9、承办国家民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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