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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5 生效日期: 2007-10-15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7]8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山东是文化资源大省,古籍藏量十分丰富。我省历来高度重视古籍保护工作,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古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目前我省古籍保护工作还面临许多问题:现存古籍底数不清,古籍老化、破损严重,古籍修复手段落后,古籍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尤其是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和整理人员极度缺乏,面临失传的危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对促进文化传承、联结民族情感、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对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基本方针,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十一五”期间,大力实施全省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保护工作。对全省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系统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全省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实现古籍分级保护,建立《山东省珍贵古籍名录》,完成《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申报工作;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命名“山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完成“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通过努力,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使我省古籍得到全面保护。
  三、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
  (一)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从2007年开始,用3到5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对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有关标准进行定级。列入国家古籍保护试点工作的4家收藏单位,要在2008年7月底以前完成普查定级工作。山东省图书馆负责全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负责汇总全省古籍普查成果,建立全省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形成全省统一的古籍目录,开展全省古籍业务培训、学术研究等工作。各市图书馆负责本市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系统古籍普查实施方案,参加各地图书馆统一开展的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所在地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加强与国际文化组织和海外图书馆、博物馆等古籍收藏单位的合作。
  (二)建立《山东省珍贵古籍名录》,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制度。统筹规划,加强对珍贵古籍的重点保护,并以此带动古籍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建立《山东省珍贵古籍名录》,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完成《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申报工作。对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山东省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各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各级政府要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命名“山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建立健全古籍书库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对古籍收藏量大、善本多、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命名为“山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并作为财政投入和保护的重点。完成“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山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定期进行评估、检查。
  (四)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提高古籍修复水平。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抓好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山东省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古籍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将传统修复技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充分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争取在山东设立“国家文献保护重点实验室”,开展古籍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实验。
  (五)进一步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根据国家统一制订的古籍数字化标准,结合我省实际,规范古籍数字化工作,建立古籍数字资源库。利用现代印刷技术,推进古籍影印出版工作。积极采用缩微技术,复制、抢救珍贵古籍。要利用现有资源,建立面向公众的古籍门户网站。要搞好衔接,避免重复投入。要采取有效措施,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发挥古籍应有的作用。
  四、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一)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省文化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民委、新闻出版局、宗教局、文物局等部门组成的“山东省古籍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古籍保护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山东省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三)加强古籍保护人才培养。有关部门要制订规划,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培训古籍保护、整理、出版、研究人才和少数民族古籍翻译人才,形成一支技术精湛、素质较高的古籍保护人才队伍。建立古籍修复机构资格准入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古籍修复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积极开展国际与地区间古籍保护的交流与合作。
  (四)加大古籍市场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古籍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按照文物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定古籍出入境审核、监管办法。加强国际合作,坚决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追索非法流失境外的古籍。
  (五)加强对古籍保护的宣传。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学校、宗教机构、古旧书店等要积极开拓文化教育功能,通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形式宣传古籍保护知识,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宣传力度,普及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古籍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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