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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0 生效日期: 2006-10-10
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200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根据全省政府系统干部大会精神和省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晋政发〔2006〕18号)的要求,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动态管理机制。行政审批项目实行目录制管理,严格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市直单位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实施;凡是实施目录以外审批项目的,按乱审批、乱收费查处。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备案制,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转移、增设、撤销审批事项以及审批事项的名称、内容、条件、办理时限、操作规程、审批环节、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要素的变更,事前必须向市审改办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条 规范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对外”运行机制。全市所有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所有项目的受理、收费、发证三个环节必须全部在窗口完成;所有服务窗口必须实行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全市实施集中审批的重要载体和行政服务的主要窗口;市交警支队车管业务大厅、市交通局运管业务大厅、市国税局办税大厅、市地税局办税大厅和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大厅作为“中心”的分大厅,挂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大厅牌子,由“中心”负责统一规范、管理、监督;除以上大厅外,根据省政府的规定,市直各单位不得再重复设立审批大厅;特殊情况,确需设立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中心”要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工作制度,对发生频率不高、未进大厅单位的项目实行统一受理、收费、发证。所有单位保留的服务项目要进入窗口,实行一窗式办结、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一次性收费,不断加强服务窗口规范化工作。
  第三条 加强行政审批后续监管。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批人从事审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国审改发〔2003〕1号)的要求,对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制定相应的后续监管措施,防止管理脱节。每半年进行一次行政审批案卷评查活动。对全市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再清理,重点清理和检查行政审批收费和年检。积极开展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规范工作,将政府承担的部分社会服务职能逐步从政府行政职能中剥离出来,移交给各类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同时,清理整顿中介和服务市场,对政府部门所属各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一律与部门进行脱钩改制,彻底割断中介机构与部门的利益关系。对公益性、垄断性行业服务机构的收入,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建立重大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对在晋城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重大项目投资的投资者设立“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对“绿色通道”项目要优先办事、特事特办、跟踪服务、专人负责。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在1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经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政府投资在1千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可以享受“绿色通道”服务。需要国家及省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市直有关对口部门要指定专人跟踪服务,协调配合,直至办结手续。
  第五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代市人民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由草拟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后在《晋城政务》、“晋城在线”以及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它媒体公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
  第六条 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试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试点工作,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逐步在单位内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试点工作,市直各单位可以在不增加科室总数的前提下对本单位科室职能进行整合,将多个科室的审批权全部集中到一个科室,成建制进入窗口工作。
  第七条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适时发布政务信息,发布内容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查确定。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要将审批“窗口”地点、办公电话、审批内容、审批责任人等向社会公开,在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设立服务指南、查阅本、公示栏、显示屏、触摸屏等,公开行政审批及其它服务事项的办事职责、承办事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办事结果、办事纪律等内容。已建立公共信息网站的,同时要通过公共信息网站进行公开。
  第八条 严格规范初审环节程序。一是配强窗口工作人员。各单位要把窗口建设作为树立本部门形象的重要场所加以重视,调整充实窗口工作力量,派出业务科长主持本单位窗口工作;窗口工作人员实行“A、B角零缺位制”,实行双重管理,业务上接受派驻单位指导,日常管理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负责。各单位不得抽调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到本单位窗口工作。二是对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各单位要将保留实施的每项审批项目的相关空白表格、证书、行政审批专用章等交付窗口,授权窗口负责人为本单位行政审批首办责任人,协调解决行政审批中的具体事宜,对本单位所有保留实施的审批项目全权审查,依法受理。三是由财政局窗口工作人员全权收取所有保留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费用,并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强化监督。各单位给窗口人员的授权书经市审改办审查后以文件形式印发,同时报市政务公开办备案。
  第九条 完善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部门责任制度,按年度向社会公布部门职责、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完成情况,列入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范围,作为对部门绩效考核和行政监督的内容。建立部门绩效评估制度,根据部门的法定职责,结合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部门工作指标,将部门行政效率和行政成本量化,对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使用财政资金、依法行政以及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条 健全层级责任制。建立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市直各单位应当将本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等分解到内设机构和各个岗位,将每个公务员履行的职责具体化并向社会公开,做到职责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便于考核。对每项审批项目的责任、时限进行分解,明确每个环节的审批责任人、审批内容、审批标准、审批权限、审批时限,向全社会公开。窗口受理后,填写《行政审批项目层级办理卡》,与审批项目的申报材料一起流转,互相监督。
  第十一条 完善公务员绩效考核制。改进公务员考核办法,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实行分类分级考核制度,市直各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公务员的考核,市人事局牵头、市监委等有关部门配合对市直各单位及窗口的行政效能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相结合,与评选优秀公务员活动相结合。各单位年初要公布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并加强经常性考核,完善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制度,将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工作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内容。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做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建设工作。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要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范畴。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做到责任分明,奖惩兑现。
  第十三条 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与各部门及部门与部门之间要逐步实现互联互通,通过互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要不断完善网站功能,改进审批技术手段,加快多部门网上并联审批步伐,实现网上申报、网上查询、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服务效率。要抓住全省在晋城开展网络监察试点工作的契机,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将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监控范围,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进一步提高监督效能。
  第十四条 整合行政监督资源。由市、县监委牵头,会同法制、审计、人事、财政、重大项目稽查等部门, 建立行政监督联席会议。法制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审计部门的有关审计结果报告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财政监督报告要同时抄送同级监委,及时交流工作信息,共同研究解决行政监督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形成行政监督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建立法制、审计、财政部门及其它部门向行政监察机关移送处理的制度,法制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在财政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问题,除依照本部门的权限作出相应处理或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外,还应移送同级监委依法处理。监委的行政处理情况应抄送人事部门和移送部门。
  第十五条 实行部门首长问责制。市直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工作事务全面负责,并对其行使职权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行为,应当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和内部管理职责,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要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和建议免职的行政处理方式问责;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委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市纪检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实行行政过错追究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当追究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对行政机关的过错责任由市监委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过错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市监委依法予以追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命令、任务和交办事项执行不力、落实不力、消极应付或者违反程序,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中违反规定,以及在内部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可作出训诫或者书面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离岗培训、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等行政处理;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委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市纪检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既包括行政许可,也包括行政机关对其它机关或者对其所属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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