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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09 生效日期: 2006-10-09
发布部门: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中共三亚市委
发布文号: 三发[2006]18号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三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三亚市委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06年10月9日
三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入口关,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确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做到规范、有序、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海南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招聘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缺编空岗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它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施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主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招聘单位成立招聘领导小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六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宪法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公开招聘程序:
  (一)成立招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人事科长(或办公室主任)、纪检、职工代表及招聘岗位专业方面的有关专家组成。
  (二)招聘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聘计划。计划内容:核定编制数额、人员结构情况、缺编情况、招聘岗位及人数、招聘条件等。
  (三)各招聘单位务必于当年6月中旬,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招聘计划。
  (四)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根据各单位申报的计划,于当年的6月下旬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统一组织领导,招聘单位派专人负责接受应聘者的报名。报名时间为当年7月中旬。
  (六)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者,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到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劳动保障局领取准考证。
  (七)考试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市纪委派员监督,市保密局做好试卷保密工作。
  笔试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面试(含技能操作)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招聘单位和市纪委参加。笔试成绩公布后,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按1:3确定面试人选(个别特殊岗位和紧缺专业技术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除外),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
  (八)招聘单位招聘领导小组根据入围者的笔试和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取1:1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廉。对考核不合格的,按总成绩从高分至低分的顺序补充。
  (九)组织人事部门和招聘单位招聘领导小组根据笔试、面试总成绩和考核情况,从高分至低分按1:1组织拟聘人员体检。
  (十)招聘单位将拟聘人员名单和分数公示7至15天。
  (十一)对拟聘人员公示后,如无异议,单位招聘领导小组确定聘用人员,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时,凡符合回避制度规定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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