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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鲁甸县大学生助学基金类别及资助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08 生效日期: 2006-10-08
发布部门: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因资金筹措不足,经县委、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鲁甸县大学生助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2006〕46号)中的基金类别及标准作以下调整:
  一、助学基金调整为:当年参加高考被普通高校第一批录取的本科全日制学生,一次性给予7200.00元资助;当年参加高考被普通高校第二批录取的本科全日制学生,一次性给予4800.00元资助;当年参加高考被专科(不含预科)以上公办学校录取的全日制学生,一次性给予1800.00元资助。
  二、取消奖励基金。
  三、特困生救助金调整为:属孤儿(含单孤)、父亲或母亲持有三级以上残疾证的残疾人子女,或本人持有三级以上残疾证的残疾学生,当年参加高考被普通高校第一批录取的本科全日制学生,在享受助学基金的同时,一次性给予7200.00元救助;被普通高校第二批录取的本科全日制学生,在享受助学基金的同时,一次性给予4800.00元救助;被专科以上二类本科以下公办学校录取的全日制学生(不含预科),在享受助学基金的同时,一次性给予1800.00元救助。

二○○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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