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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08年度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6 生效日期: 2007-10-16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7]205号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做好2008年立法工作,切实增强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工作的计划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有关规定,现就报送2008年度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法项目种类
  报送的立法项目分为三类:
  一是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二是拟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项目;三是调研论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和政府规章项目。
  正在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需要修改和废止的,也可以列入立法项目报送。
  二、立法项目提出
  申报立法项目是编制立法计划,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把好立法项目关,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环节。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申报立项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申报立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来宁视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认真做好立法项目的申报工作。报送的立法项目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要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提出立法项目。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奋力开创宁夏跨越式发展的新局面的要求,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统筹考虑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凡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促进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贴近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立法项目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要尽早尽快立项。
  二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提出立法项目。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同时,把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效能、强化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在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提出立法项目。
  三要按照条件成熟,优先申报的原则提出立法项目。要认真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制度的需求情况,准确把握立法时机,优先安排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需要,有较好工作基础,立法条件成熟的项目。对那些经过一段时间实施,取得较好社会效果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可以优先安排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政府规章。对上位法已有明确具体规定,但地方立法的必要性、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以及有关部门职能交叉、协调不一致的立法项目,可暂不申报。
  四要按照“立、改、废”并重的立法原则提出立法项目。在做好创制性立法的同时,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时效性已过,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替代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应当及时清理,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
  三、立法项目材料
  报送立法项目应当将项目的名称、立法项目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措施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情况、对不同意见的协调情况以及草案的说明同时报送,并填写好本通知所列附表,于2007年10月25日之前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07年已列入自治区政府立法计划,但尚未完成的立法项目,需要在2008年完成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申报。
  报送的立法项目材料,应当经本地区、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把关。
  四、立法项目确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立法项目,依据《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纲要》的有关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的实际需要,认真研究论证,依法进行审查,拟定出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度的立法计划,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联系人:
  朱 东 任亚萍  联系电话:0951―5043749
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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