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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4 生效日期: 2007-09-14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7]5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湖南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重点产品:农产品、食品、药品以及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关系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及进出口商品。
  重点单位:各种农副产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餐饮企业,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
  重点区域:农村、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包括,衡阳祁东的黄花菜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红薯粉丝加工基地,浏阳豆豉、平江香干熟食、双峰永丰辣酱、郴州和永州的地条钢、益阳的竹木制品、衡阳电线电缆等集中生产区域,长沙高桥副食品市场和马王堆蔬菜市场,邵东中药材市场等。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全省大中以上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杀虫脒、滴滴涕、六六六等5种高毒农药。(农业部门牵头)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到今年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质监部门牵头)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工商部门牵头)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摊点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卫生部门牵头)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严厉打击用食品、保健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到今年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
  (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严查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商务部门牵头)
  (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重点整治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料、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及使用不合格原料、经营无证产品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扩大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严格发证后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到今年年底,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质监部门牵头)
  (八)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全面清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全面实施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重点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行为。强化玩具、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加强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到今年年底,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牵头)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9月20日至9月25日)。各地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对辖区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确定重点单位、重点地区,尽快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迅速进行部署。
  第二阶段为集中行动阶段(9月26日至10月31日)。各地根据所制定的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督促各级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要求,开展集中整治,认真抓好8大工作任务。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调度,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整治工作效果。
  第三阶段为检查整改阶段(11月1日至12月7日)。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各市州要加强对县市区开展工作情况检查。
  第四阶段为验收总结阶段(12月8日至12月31日)。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回头看。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回访,防止死灰复燃。同时,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于12月15日前上报省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由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省政府和国家专项领导小组。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这次专项整治,由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市州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根据本行动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治任务和目标;各有关部门也要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方案。要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依法办事,协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本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三)积极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揭露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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