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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后监督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5 生效日期: 2007-04-25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发布文号: 新建建函[2007]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行政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及其实施意见,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后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在我区工商部门注册,并持有建设部或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企业有职称人员、项目经理数量是否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二)有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
  (三)2006年度有无拖欠民工工资等情况;
  (四)是否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检查需提供的资料
  检查中,建筑业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报《2007年新疆建筑业企业资质调查表》(附表1);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有副本原件;
  (三)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凭据等原件。
  第3项材料,对于2006年已参加资质调查的企业仅提供新增加人员的原件。
  四、检查要求
  ㈠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审核资料、现场检查与平时受理举报投诉相结合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各地要把此次行政许可后监督检查作为加强建筑市场日常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结合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重点对投诉问题多、工程质量差、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进行检查,依法查处和清理一批违法违规、投诉较多的建筑业企业。
  ㈡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施工企业书面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不按时报送材料的企业进行催报;对确定存在问题的企业,要督促其自行整改;对拒不参加检查、掩盖问题被群众举报,或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据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于已经查处并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
  ㈢各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把资质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同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息系统,及时检查通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报送情况及相关数据更新情况。各地建筑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2007年5月30日前登陆新疆建设网(www.xjjs.gov.cn)“新疆建设行业信用档案”栏,认真核对网上信息,补充填报更新数据。2007年5月30日后,企业的信息一律以网上公开的基本信息内容为准。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对企业书面和网上提交的资料,确保网上资料与书面资料保持一致。
  ㈣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于5月30日前将检查结果分三种情况汇总后报我厅建管处。一是建筑业企业人员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且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所无行为及无拖欠民工工资情况的;二是建筑业企业人员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且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及无拖欠民工工资情况的;三是建筑业企业人员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及发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各地检查结果由我厅汇总、审核后,将通过新闻媒体、新疆建设网等向社会公布。经检查,建筑业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许可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的,撤回资质许可,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检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联 系 人:高朝建
  联系电话:0991-2824646(传真)。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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