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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违章占道经营行为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8 生效日期: 2006-09-28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通告[2006]17号

为实现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总体目标,创造整洁的市容环境,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开展规范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违章占道经营行为的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在本市市区内依法设置的各类服务亭和冰糕销售箱(车)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地点、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出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商品。
  三、各类服务亭和冰糕销售箱(车)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亭体和冰糕销售箱(车)体上乱写乱画乱挂,不得使用异形、杂色的冰糕销售箱(车)。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损坏IC卡电话设施和其他城市公用设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经营行为:
  (一)擅自超出经营场所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生产加工,占用城市出入口道路开办集市、摆设摊点、堆放物料;
  (二)占用城市道路维修、清洗车辆及从事汽车美容;
  (三)利用各类车辆在城市道路(停车场)销售商品;
  (四)擅自设置各类违章占道摊亭床;
  (五)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居民生活杂物、各类商品、建筑施工物料堆、闲置不用的家具器具、装饰装修废弃物;
  (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步道设置临时停车场地,擅自在设置有交通禁停标志或者施划有交通禁停标线的道路停放机动车辆。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或者予以取缔。
  七、拒绝、阻碍、抗拒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5292110、5290110。
  九、本通告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公安局和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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