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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8 生效日期: 2006-09-28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发[2006]49号

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是住房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构建大社保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近些年来,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不断加强,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公积金为主要内容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城镇住房保障的运作机制还不够规范,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住房保障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一五”期间我省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着力完善制度,规范运行机制,逐步扩大保障面,基本形成以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专项过渡性用房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多类型、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二)主要目标任务。
  ――加快实现城镇廉租住房“应保尽保”。今年底前,所有市、县(市)全面实施廉租住房制度。2007年底前,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现“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将廉租住房逐步扩大到城镇非低保家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多渠道筹措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规范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管理。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方式的改革。
  ――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到2010年,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普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稳步推进其他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着力解决引进人才和农民工等方面的居住问题。积极采取专项过渡性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引进人才居住问题。引导支持用工单位多途径、多方式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
  二、加快实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
  (一)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对符合《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要在2007年底前,实现廉租住房保障“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要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把廉租住房逐步扩大到城镇非低保家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多渠道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机制,形成稳定规范的保障资金来源。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和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的规定,每年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5%以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也要按规定提取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多渠道落实廉租住房房源。从今年起,廉租住房建设纳入当地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上级发展改革、建设部门备案。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计划落实建设用地。廉租住房可以在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也可以通过盘活现有公房、收购二手房等途径解决。
  (四)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式。完善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及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式。对孤寡老人、军烈属以及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低保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对其他享受廉租住房的城镇低保家庭,原则上以租金补贴为主;对城镇低保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住房在保障面积之内的部分,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租金核减。
  (五)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制度。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档案。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要进行一次核查。对家庭收入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或自有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及时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认真执行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严厉查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行为。
  三、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一)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各地要根据本地居民的住房现状,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按计划办理供地、开发等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在安排城市建设用地时,要优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选址,应选择交通出行方便、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已经纳入建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不得随意更改。
  (二)多渠道筹措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达到预售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批准可以先预售。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可以按国家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的融资需求。
  (三)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严格控制建设标准,不得建造大户型、超大户型经济适用住房。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以集中建设,也可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在商品住宅建设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运作方式的改革。禁止以集资、合作建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
  (四)严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交易管理。按照《浙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准入条件,加强对年龄、年收入、居住条件等准购标准的审查和把关,依法建立准购制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其收入应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60%。经济适用住房应逐步实行租售并举,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但经济困难、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严格上市交易期限和调节交易收益政策。
  (五)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方式的改革。对住房供应结构比较合理、住房价格比较稳定的城市,要积极探索试行货币化方式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可以实行货币化补贴,逐步改革以实物形态为主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四、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政策。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简化手续,适当扩大提取使用范围。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期限最长可延长到30年,并适当提高贷款最高限额。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满足职工不同的贷款需求。开展向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家庭提供贴息贷款的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机构,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较低的企业职工贷款提供担保,帮助更多职工购买住房。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控制体系。改进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贷款、查询等方面的工作,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优质服务。建设、财政、审计、金融部门要加强监管,及时查处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确保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逐步扩大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今后一个时期,要稳步推进各类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支持国有集体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大中型企业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实行低门槛进入,先按5%的缴存比例实施,再逐步提高。
  五、着力解决引进人才、农民工等方面的居住问题
  积极研究解决引进人才的居住问题,开展专项过渡性租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可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土地实行划拨,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建筑户型以中小户型为主,以成本租金租赁,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租赁期限。
  积极探索多途径、多方式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的办法和措施。用工单位要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的居住问题。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用工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农民工宿舍,出租给农民工居住,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积极培育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对农民工承租住房较多的区域,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及时发布租赁房源、租金价格信息,方便农民工承租住房。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此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作之一,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深入开展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住房需求等情况,制定好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各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职能,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深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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