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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 发布日期:1975-09-25 生效日期: 1975-09-25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公路字[1975]1273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局,北京市交通局,上海市城建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一九六二年八月,我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颁发了《关于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该规定自试行以来,对加强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起了一定指导和推动作用。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对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我部曾于一九七二年发出了“征求修订《关于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意见的通知”,请各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对该规定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在此基础上,又两次组织有关省、市交通局的同志共同讨论修订。现将修订的《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随文发给你们,希参照执行。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原则,制订本规定。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二条 (略)
   第三条 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现有公路应贯彻执行“全面养护,加强管理,统一规划,积极改善”的方针。保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水沟畅通、桥涵良好、标志齐全。不断改善线型、增建黑色路面、改建桥梁、渡口和发展养路机械,努力实现干线公路和重要县公路的“线路标准化、桥梁永久化、路面黑色化、路树林荫化、养路机械化”,以提高公路技术状况的车辆通过能力。
   第四条 公路按其在政治、经济、国防上的重要意义和使用性质,分为:干线公路、县公路、公社公路、专用公路。对公路的养护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养路专业机构,实行省(市、自治区)和所在交通部门的双重领导,其业务、财政以省级领导为主。
   第五条 在公路养护工作中,必须……充分发挥专业部门和沿线社队养路的积极性。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一月 《关于改进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的指示》,组织民工建勤,进行公路的养护、整修、改善、水毁(翻浆)修复、采备砂石料以及修建县社公路等。各级交通部门应本着节约民力的精神,切实做好民工建勤工作。
     对公路的清除积雪、水毁抢修等紧急任务,公路部门可报请当地党委……动员沿线社队进行。并取得附近驻军、机关、学校等单位的支援。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   

   第六条 公路养护任务按工作性质分为三类:
     小修保养。是对公路及其一切工程设备,进行预防和修补轻微损坏部分,经常保持原有的完好状态。
     大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设备的较大损坏的修理,或在原有的公路技术等级内的添建或局部改善。
     改建工程。是分期分段提高公路的技术等级,或通过局部改造显著地提高公路的通过能力。
   第七条 公路及其各项设备,包括两旁划定的用地,都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侵占或破坏。各级交通部门应与当地军事、公安部门和沿线社队密切协作,发动广大群众和机关、学校,开展爱路护林,维护交通安全等宣传教育,共同搞好路政管理工作,维护公路设备完好,保证交通安全。
   
    第八条 养路费是国家用于养护公路的事业费,是养路的主要经济来源,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征收和使用。根据“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省级交通部门统收统支,统一管理,切实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并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政纪律,杜绝挥霍浪费,防止挪用、滥用等现象。要依靠群众,实行群众监督,向一切违犯财政纪律的现象作斗争。
   第九条 养路机械化是公路养护的发展方向 。各级公路部门应本着上下结合 、分工协作、修造并举 、一机多用的原则,积极进行养路机械的革新 、定型、配套和制造维修工作,逐步在公路养护中的运料、装卸、破碎、铺砂、回(匀)砂、沥青(渣 油)洒布、拌和、压实、桥涵维修等工序,采用机械操作,不断提高养路机械化水平。
   第十条 公路绿化……必须抓好育苗工作,逐步达到苗木自给;加强裁植技术和抚育管理,以提高成活率,加速成长;要认真落实绿化政策,严加管护,确保路树完好无缺,尽快地把公路两旁宜林路段实现全绿化,达到防空隐蔽、巩固路基、防风固沙、美化路容的作用。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对干线公路和县公路须设置养路专业机构,负责养护管理。公社公路由人民公社养护管理,县级交通部门应在业务上加强领导,督促检查。专用公路应根据国务院一九六一年八月《关于厂矿企业办运输的几项规定》,由使用单位负责养护管理,交通部门在业务上可予以指导。
     大、中城市的郊区公路,由交通部门与城市建设部门共同商定,明确责任, 养好管好。
     跨越行政区域的公路,由有关省、地级交通部门互相联系, 按统一标准要求养好管好。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   

   第十二条 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和大部分省(区)目前的实际情况,养路专业机构的设置,以在省级交通部门设公路管理局(处)在地区设公路总段(分局),县设公路路段(站)为宜。养路道班一般在10-15公里设一个,并应根据养路机械化程序、路面等级等条件延长其管养里程。人烟稀少的边远地区,可实行大道班巡回养护。建勤代表工养路队(组)一般可按公社、大队管辖路段设置。
     省和地区公路部门可根据工程任务和生产发展的需要,设置工程队、机械队、工程车队、苗圃、渡口管理所和养路机构修造、工程材料预制加工的工厂等。
   第十三条 公路养护形式,实行专业工人与民工建勤养路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干线公路应设专业工人养护,或由专业工人配合代表工共同养护;县公路可设专业工人和代表工共同养护或由代表工养护;公社公路,由公社组织养护。
     养路的道班工人,养路辅助生产工人、非直接生产人员的定员,可参照一九六四年二月交通部《公路养拟定员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公路部门应实行定期的公路检查评比制度。全国性的检查一般每两年一次、省级检查一般每年一次;地、县级的检查期限,由省(区)级交通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各级公路部门应注意培养树立本地区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养路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养护管理水平。
   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计划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计划管理制度,使养路资金、材料、劳力、机具设备等充分发挥其效能,以保证全面完成养路任务。各级公路部门对上级核定的计划必须严肃对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公路部门在年度开始前,须根据公路和整体规划,预计养路费收入等情况,按照先重点线路,后一般线路;先小修保养,后大中修、改建工程和预留水毁(翻浆)等预备费用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分配指标和自下而上汇总平衡,组织统一编制年度计划,报省级计划委员会批准后逐级下达执行。并报部核备。
     地区和县级公路部门应分别编制季、月度计划、养路道班、生产班组要有作业计划,以保证计划全面地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年度计划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一、养路经费收支计划。
     收入:养路费收入,上年结转、国防公路养护补助及其他。
     支出:养路工程费、养路事业费、养路其他费。其中,养路工程费(包括公社公路养护补助费)须占总费用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公路小修保养、大中修、改建工程计划。
     三、公路养护好路率指标计划。
     四、公路绿化计划。
     五、劳动力计划(包括民工建勤计划)。
     六、主要材料、机具和劳保用品计划。
     七、公路工业生产计划。
   第十七条 各级公路部门的计划、统计人员,要经常检查掌握计划落实和执行情况。为了及时掌握生产计划完成情况,统计人员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统计工作。
     养路道班、生产班组要按期填写生产原始记录,以备考核。
     公路断阻交通在二天以上时,要逐级上报,干线公路并应报部。
   第十八条 对养路工程、机具、材料等都要实行定额管理。
     省级公路部门应根据地区条件、道路技术状况、行车密度、施工操作技术水平等,分别制订各自的生产定额,作为管理考核的依据。
   技术管理
   第十九条 养路技术工作,要……大力开展技术革新和科学实验工作, 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新设备,要按科学态度办事,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设计、施工、养护的技术水平。
     各级公路部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必要的技术责任制度,搞好技术管理工作。配备技术负责人,保持技术队伍的相对稳定。对重大技术问题,必须经过有干部、工人、技术人员三结合的小组审定。
   第二十条 公路养所质量指标,是全面养护的主要成果。为便于检查考核,统一路况标准,将路况分为优、良、次、差四等。以优等、 良等路里程占养护里程的比重--好路率,作为衡量养护质量水平的信据。要膛步提高好路率,减少次等路,消灭差等路。
     优等: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顺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水沟畅通;桥涵维护完好;标志完善鲜明;行道树齐全。
     良等:路面平整,行车平稳;路肩和边沟排水良好;标志完好。
     次等:路面有波浪、露骨或小坑槽,行车轻微颠簸;路肩和边沟排水不良;标志残缺。
     差等:路面有大坑槽或底层暴露,行车剧烈颠簸;路肩凸起或有大缺口。
     有关路况评定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公路部门,结合具体情况另行制定。并每半年将好路率情况报部一次。
   第二十一条 对现有公路技术改造,应在分期改善,逐步提高的原则下,有计划地使干线公路达到三级标准以上;县公路和公社公路逐步达到不低于四级标准的要求。
   修建黑色路面是当前改善公路路面技术状况,提高公路通过能力的有效措施。应本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尽量利用当地天然材料及工业废品,大力发展黑色路面,积极采用“糙面式”结构,以利行车安全。
     现有路面与车辆通过能力不相适应时,应通过调查研究, 逐步改建提高原有路面等级。
   第二十二条 对大中修和改建工程,要……按基建程序办事,做好勘测、设计、编制工程预算、施工方案。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经审批后施工。遇有重大变更设计时,要经由原批准单位核准。要注意做好各项原始记录(特别是隐蔽工程记录),竣工后要有工程决算,并做好竣工验收和接养工作。
     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养护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检查制度。依靠群众和专业部门,把好质量关,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路部门,为管好养好所辖线路及其附属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和路况登记制度。对新建、改建工程的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应在竣工验收后,交由养护单位保管、使用。
   财务和机料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路部门,必须贯彻“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建立与健全必要的经济核算制度和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工作实知三级管理(省、地、县)两级核算(省、地)的管理制度。财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批准的生产计划,经常检查养路经费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拨款,保证资金的供应;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提出措施,降低成本。并及时做好财务决算,处理帐务。做到用款有计划,开支有标准,成本有核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路部门应根据生产计划,做好机具、配件和材料的组织供应工作。养护工程和机具修制革新等所需调拨材料、设备等,须报省级计划委员会纳入计划供应。并要贯彻“专材专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机具、材料的验收、领退、保管、调拨和消耗定额等管理制度。加强储运管理和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变质、遗失和积压。要注意修旧利废,节约原材料,减少材料消耗。
   第二十六条 养路机具和设备,要加强维修保养,提高机具、设备和车船的完好率,实行单机(车)考核,并有专人管理、使用和维修。
     养路机具、汽车要专用于养路。大型机械和设备属地区公路部门管理的,可由省级公路部门根据需要进行统一调度。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公路及其两旁已划定的用地范围内,严禁建筑房屋,搭盖厂棚,开挖渠道、电缆、电杆。在公路上和排水沟内,不准摆摊,堆积料物,打场晒粮,放牧牲畜和种植农作物等;不得任意设置路栏,阻碍行车。在公路附近伐木、采石和从事其他危险作业时,应由施工单位采取安全措施,不得损坏、占用公路和堵塞交通。凡影响视线,妨碍行车安全的一切障碍物,必须拆除清理。
     公路留用地,应根据一九五0年中央财经委员会与交通部《公路留地办法》精神,结合目前线路情况,由省级交通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核定,在公路边沟外酌留保护路基及养路取土用地。
     严禁履带车和铁轮车在公路上行驶(设有辅道时,必须行驶辅道)。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在路肩上通行,如有损坏应由使用单位负责修复。
     土路和砂土路面的公路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雨天临时停止车辆通行的规定。
     凡因兴修铁路、厂矿、林区、机场、管道、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必须占用、利用或干扰公路时,应参照一九五七年五月交通部、铁道部、农垦部、水利部《关于各部门基本建设工程占用公路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的精神协商办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公路桥涵构造物的检查、管理,保证行车安全。凡大中型桥梁和渡口的上、下游附近,不准随意挖取沙石、修筑堤坝。流放竹木、 农田灌溉要防止损坏公路,冲毁桥涵和渡口设备;重型车辆超过桥梁载重标准时,须先取得公路部门的同意,采取保证安全的措施后方准通行。重要桥染和渡口应商请当地军事、 公安部门指派专人警卫。在改建公路线路及桥涵施工期间,应设置鲜明的警告标志(夜间须设红灯),以保证行车安全。
     通过渡口时,车辆驾驶员和行人,应遵守各地渡口管理规定,渡运工作人员应维护好渡运秩序,保证渡运安全,提高渡运效率。各地应按一九六二年交通部《公路渡口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渡口管理规则,报请当地革命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路绿化工作,要认真落实收益分配政策。凡公路部门投苗、裁植和管理的行道树、灌木林,树权、收益全部归公路部门所有;公路部门投苗,社队裁植、管理的行道树、灌木林,树权属公路部门,收益分配按比例分成;社队在县、社公路上投苗,自裁、自管的行道树、灌木林,树权、收益全部归社队集体所有。不管树权归谁,更新、采伐行道树、灌木林时,都必须先经省、地交通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 不得乱砍滥伐。
     ……公路管理部门和沿线社队须建立护林管理组织,负责抚育、鉴定。并与有关部门配合,经常对沿线广大群众进行护林的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树立“护林光荣,毁林可耻”的新风尚。
     有关电线与行道树互相妨碍的问题,应按照一九五六年四月交通部、邮电部、电力工业部《关于处理电线与行道树互相妨碍的规定》的联合通知精神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公路养护职工应和交通管理人员密切配合,积极做好路政管理和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要及时表彰保护公路及其附属设备和维护交通安全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公路设备、路树以及安全设施的,应按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报请政法部门依法惩处。
   职工生活
   第三十一条 养路工作流动、分散,养路工人常年野外露天作业,工作和生活条件比较艰苦。各级交通部门应加强对养路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在党的领导下,要发挥共青团、工会组织的作用,组织好政治、文化和技术业务的学习,举办夜校、短期训练班或专业学校,不断提高养路职工的政治和业务水平。开展文体活动,活跃职工生活。
     生产班组实行民主管理。在工人中推选学习、生产、料具保管、生活、文体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员,协助班,组长做好班组的生产和生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养路工人是国家的专业工人,属于重体力劳动,生产条件有露天、高温、严寒以及接触尘埃、有毒或油污等特点。各级交通部门应会同劳动、商业部门,根据劳动部(63)中劳护字第170号、国家经委经企(66)97号和国家计委、商业部(72)商日联字第42号等文件的精神,解决好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工作鞋、雨衣、手套、水壶、草帽等)和寒冷地区的御寒用品(如大衣、鞋、帽等)以及职工生活用品(粮、油、日用品等)的供应工作。对大中修、改建工程的施工补助和特殊工种(包括油路施工、养护的工人)的保健待遇,应根据规定予以解决。
     对常年的固定的“建勤代表工”,应给予生活补贴和适当的劳保用品。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公路部门要做好职工的福利、卫生、文体和保健工作。要逐步修建一些家属宿舍,解决职工家属住房问题。在养好公路的前提下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农副业生产,改善职工生活。养路职工节、假日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根据工作的需要,假期可以前后挪动后实行轮流休假。对女工应根据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照顾。
     边远地区可根据情况举办子弟学校,解决职工子女入学问题。
     按照国家规定和工作需要,可通过当地劳动部门,吸收职工子女参加养路工作。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以前颁发的有关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者,应按本规定执行。各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精神,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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