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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8 生效日期: 2006-09-28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6]89号

近年来,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林木采伐、木材经营加工、木材运输及林地管理等工作,确保了我市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大绿等林业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了林区秩序的基本稳定。但是,最近一个时期,我市一些地方非法砍伐盗运森林资源,威胁水源地生态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不及时纠正,势必影响我市生态化建设,影响国家和地方林业重点工程在我市的继续顺利实施。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依法治林,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生态建设成果,保障森林资源及水源地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整顿规范林区秩序活动,落实森林资源管护责任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林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以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征滥占林地、违法运输经营加工利用木材为主要内容,采取各种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全社会爱林护林的良好风气,努力提高抵制、检举揭发破坏生态环境、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自觉性。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省、市委,省、市人民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层层落实管护责任。各林业执法机构和人员,要加大检查巡护力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确保全市森林资源安全。
  二、切实加强林木采伐和木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管理及林地、湿地资源保护工作
  (一)认真搞好林木采伐管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陕政发〔2006〕16号)已经确定了我市“十一五” 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责任,严格执行省政府的规定;坚持分类管理,严格控制森林采伐结构和采伐类型,遵守国家关于林木采伐的一系列规定;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严厉查处违法采伐林木行为。对农民自用材、烧材及林副产品的采伐利用,均应按采伐计划等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户县、蓝田两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顺利实施。通过上述措施,努力做到林木采伐依法、规范、有序,保障森林资源的持续利用。
  (二)严格执行凭证运输、经营加工木材制度,加强对木材流通领域的监管。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要加强对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木材市场的监督管理。一是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制定审核批准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设立的具体标准、权限、程序,不得越权和降低标准审核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二是要严格木材经营加工年检审验制度,对违反规定进行经营加工和逾期不检审验的经营加工单位,应依法撤销其经营加工资格。三要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各区、县林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近期要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对本辖区的木材经营加工厂点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依法处理、规范木材经营加工利用行为。
  (三)保护现有林地、湿地,加快后备森林资源的培育。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保护林地、湿地资源的紧迫性,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市政发〔2005〕11号)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地、湿地资源。各类建设项目,凡涉及征占用林地、湿地的,都要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湿地审核手续。凡涉及征占用林地、湿地的建设项目,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受理。要加大对各类建设项目非法征占用林地的查处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或越权审批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贯彻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核心,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森林法》规定的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工作,特别是林业执法工作的领导。一要按照《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建立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将各项林业工作纳入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中,严格依法办事,真正做到依法治林。二要充分重视、经常关心林业执法工作,着重解决林业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充分发挥这支队伍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的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三要切实加强对林业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形成执法合力,保证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安全。四要将对林业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达到依法治林,依法保障生态建设成果安全的目的。
  四、加强木材检查站建设,提高监管能力
  木材检查站是林业系统的基层执法单位,在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正常秩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特别是沣峪、金盆、清河3个国道木材检查站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辖区内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一是要对木材检查站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压缩编制,精简人员,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数量。对那些政治素质差,责任心不强,不适应检查站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木材检查队伍。二是要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2001年6月4日常务会议关于“把木材检查站统一设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纳入所在县级政府财政预算管理”的决定,切实解决好木材检查站的编制、人员工资、工作经费等问题。三是要明确检查范围,做好“绿色通道”服务,对不该查验的,坚决不能查验;应该查验但证货相符的运输车辆,木材检查站要一律验证放行,不得借机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更不得滥施罚款。
  五、加大查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力度,严厉打击破坏资源行为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各自辖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和配合,近期对原有的破坏森林资源的积案、要案进行一次排查,从快查处,决不姑息迁就。特别是对省、市领导批示和上级批转的案件,要逐一调查处理,按照快办、快审、快结的原则,限期从严查处,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确保林区秩序稳定。
200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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