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7]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冀政〔2006〕86号)和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冀财教〔2007〕44号)精神,为继续推动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工作,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起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的必要性
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促进农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作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防止校舍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今年开始,我市按照中央、省的有关要求已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2007年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规划已经确定并逐步实施。总体上看开局良好,进展顺利,但在一些县(市)、区仍然存在领导重视程度不高、管理不够规范、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因此,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的重要性,切实履行政府责任,明确职能,加强监管,保障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为广大师生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工程的继续,是加快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工程”实行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教育、财政、发展和改革(计划)、建设等部门共同参与组织的工作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政府对这项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负责,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今后几年,中央和省每年将安排我市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4690万元,市政府除每年安排市级配套资金400万元外,还将安排一定的资金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工程”做得好的县(市)、区进行奖励和补助。各县(市)、区政府在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公用经费和足额安排与中央、省、市配套资金外,从2008年起,县级财政每年都要根据区域内中小学校舍状况、校舍建筑面积总数,按照2%的危房发生率和当地校舍建设成本(500-800元/㎡)设立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预算内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初预算。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以及市、县(市)和区两级财政配套资金要全部拨至县级教育支付分中心,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做到专款专用,按工程进度报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工程项目和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三)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工程”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在危房鉴定、工程立项、勘查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方面,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严禁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确保工程质量。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对校舍的监控和排查工作,建立完善校舍定期勘查、鉴定工作制度,采取切实措施,杜绝校舍倒塌等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师生的安全。
三、加强检查督查力度,建立和完善奖惩机制
为加强“工程”管理,市政府将定期组织专家对“工程”建设进展和资金管理、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和验收。对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工作得力,效果明显的县(市)、区,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地方资金不落实,管理不善,问题突出的,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工程资金,并减少或停拨以后年度教育补助资金。对挤占、截留、挪用工程资金或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其他重大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