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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太原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1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财政局山西省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山西省太原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并民字[2006]53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太原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原市民政局
太原市财政局
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太原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为切实加强和保障我市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的规定和民政部、财政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和《山西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晋民字[200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系本市户口)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和管理办法,参照《太原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并办发[2003]10号)和《太原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并劳社医发[2003]71号)执行。
  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实行“单位负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医药费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报实销。
  三、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六城区医药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四、在职残疾军人的医药费统筹资金,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按年缴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困企业的残疾军人,其医药费统筹资金由残疾军人户口所在县级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在乡残疾军人的医药费统筹资金由户口所在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
  五、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每年第一季度审核并提供有关资料,统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
  六、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保障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七、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八、四县(市、区)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统筹办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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