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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上交2007年度未能全部使用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30 生效日期: 2007-09-30
发布部门: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级市外经贸局、有关出口企业:
  根据商务部《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经营者获得的出口许可数量在有效期内未能全部使用的,应在指定期限内通过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上交商务部的有关要求。为贯彻落实上述精神,提高出口许可数量的使用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要抓紧年底的有效时间,用好用足原有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对确实未能全部使用的2007年度出口许可数量,请于10月22日前以书面形式上交我局贸管处(见附件),以便我局统一汇总上交商务部。持有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的企业,在有效期内未能全部使用而又不按期上交的,商务部将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比例相应扣减其数量。
  二、至10月22日止,企业获得的2007年度业绩分配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使用率仍等于零的类别,我局将统一回收并上交商务部。但企业确须保留使用权的,必须在期限内出具使用保证函。
  三、请各区、县级市外经贸局协助督促辖区内出口企业用好用足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并按规定做好未能使用部分许可数量的上交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闭施娜  88902766
  传真:81097202
特此通知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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