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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9 生效日期: 2006-09-19
发布部门: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泰政办发[2006]15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泰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规范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根据国家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以及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的通知》(泰政办发[2005]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举报从事下列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证照制售食品;
  (二)未经检疫检验私屠生猪供市;
  (三)销售注水或病死畜、禽肉及其制品;
  (四)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地、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或清真食品标志;
  (五)制售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的预包装食品;篡改食品的生产日期或保质期;
  (六)制售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七)提供或销售正规、合格的包装品给食品制假企业;
  (八)制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合格的食品;
  (九)使用过期、发霉、变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十)销售过期、变质或被污染的食品;销售农残、药残超标的农产品;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
  (十一)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盐产品;食品企业、餐饮单位或集体食堂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
  (十二)非法进口食品;非法运输贮存假劣食品或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运输工具贮存、运输食品;
  (十三)食品加工场所及周边30米内环境卫生状况恶劣,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
  (十四)造成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
  (十五)其他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食品药品监管、经贸、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盐务、海关、国检、民宗等行政执法部门举报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且举报内容经行政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属实的人员。

    第四条   举报内容经行政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的案件,对案件举报人实行奖励,案件举报人的奖金额度,按该案件罚没款实际入国库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
  (一)罚没款入国库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3%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罚没款入国库金额在10-30万元的,按不超过4%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罚没款入国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奖励。
  举报人奖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经行政执法部门立案调查,举报情况属实,法律法规无罚没处罚条款或法律法规虽有罚没处罚条款但因多种原因对当事人无法实施罚没款追缴的,若该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和影响较大,除给予精神鼓励外,可给予第一举报人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金鼓励。

    第五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应在第四条各款的奖金百分比额度内,根据其参与案件查处的程度大小、提供举报证据和掌握违法事实的多少,按以下比例发给:
  (一)举报人对违法人员、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完全清楚,提供关键证据及票据,并积极配合查办,经查与事实完全相符,按第四条各款规定比例的100%发给奖励;
  (二)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并配合查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第四条各款规定比例的75%发给奖励;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查办案件,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按第四条各款规定比例的50%发给奖励;
  (四)仅为怀疑或推测性举报,经查证属实,按第四条各款规定比例的25%发给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奖金在案件查处结案后,由查处罚没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颁发。

    第七条   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3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案件查处部门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奖金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部门视情决定。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以第一举报时间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以及情报源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

    第十二条 奖励金兑付由专人负责,按程序报批,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人或其他人员,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部门联办案件的罚没收入,应当按照办案各方确定的比例分别缴库,垂直管理部门发放的奖励资金由上级财政部门安排,其他部门发放的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专项核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工作行为,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规章,强化监督。

    第十五条 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八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市(区)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奖励办法,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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