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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6 生效日期: 2007-09-26
发布部门: 贵州省安顺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安府办发[2007]9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安顺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因化学品(含剧毒品,下同)引起的市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贵州省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安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饮用水源安全与保护优先”的指导思想,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措施果断、加强合作的原则,规范和强化市直相关部门应对因化学品引起的水源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本市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顺市范围内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的危险化学品翻车泄露、企业污染事故排放、人为破坏等化学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夜郎湖、桂家湖等饮用水源地内大面积死鱼事件等的控制和处置。
  三、等级划分
  根据化学品对环境污染、人体危害、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将环境污染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含30人,下同),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不含30人,下同),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三)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四)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发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市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为副指挥长,安顺军分区、武警安顺支队、经贸委、公安局、安监局、民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畜牧水产局、气象局、供水公司、各通信公司、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现场指挥部。
  主要职责:事故发生后,按照应急委的决策和指令,迅速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工作;协调各级、各行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及返回时间。指挥各有关部门应急处置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污染区域警戒、污染物的处置工作;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信息上报工作;组织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减少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危害,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和生态安全;负责向市应急委和省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协调落实上级指示;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环境污染情况的信息;做好事件的调查上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组
  由市安监局局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和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并视情况可另行确定增加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在市区饮用水源发生化学品污染事件时,应急处置组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立即赶赴现场,依照《安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排除险情,抢救伤员,对事故现场予以有效控制,防止事态扩大。负责对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或交通事故现场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环境污染处置组
  由市环保局局长任组长,由市水利局、建设局、卫生局、公安局、畜牧水产局、交通局、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供水公司等相关部门组成,并视情况可另行确定增加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污染事故调查监察、处置工作;启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制定现场监测方案,迅速开展现场监测工作,负责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及化验分析,及时报告监测数据;判明污染物性质和危害波及范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排放的污染源,消除或减少环境污染危害,对事故危害予以有效控制。组长负责现场相关单位的协调,提出事故处置建议措施;负责向现场处置指挥部报告情况。小组成员按各自职责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事故处置、事故分析、形成报告等工作。
  (四)相关单位职责
  市安监局:组织对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或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污染事故监测单位建立有毒有害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运输信息数据库。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修建饮用水源地公路防化学物质泄漏事故应急处理池;协同相关部门分析污染事故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做出认定;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做出处理或移交;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市水利局:负责市区各级水电站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在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时,根据污染程度和市环保局的意见,协调供水公司视情况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处置措施。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中毒病人的救治、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工作,加强对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监测,提出控制污染对策建议。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指挥消防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火灾的灭火和参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组织指挥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附近的交通管制,疏导围观群众、分流交通车辆和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工作,对事故责任人实施监控、调查等。
  市畜牧水产局:负责污染事故对饮用水源地可能发生鱼类中毒现象的监督、监测和综合分析,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市交通局:指导公路部门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危险路段负责设置公路防撞栏;维持水源保护区内养护公路正常通行。
  供水公司:负责相关水厂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确保水体需要的流速、流量,保障饮用水的安全。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发生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在市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当地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当地群众投入救援工作。
  其他责任部门: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由现场指挥部确定参加事故现场处置和救援部门,协同做好事故现场的处置和各项救援工作。
  五、处置程序
  (一)报告制度
  责任单位发现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后,应立即向当地县(区)环保局报告。接报后县(区)环保局根据事故级别及时报告:一般污染事故向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应急办)报告,较大污染事故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重大、特别重大污染事故,各级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需报告省应急办的,由市应急办按《安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需报告省有关部门的,由市相关部门按规定上报。
  (二)基本应急程序
  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立即将事件报告市应急办,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市县区应急办立即向市县区应急委报告事件情况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应急委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根据应急委的规定成立现场指挥部;应急办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委请求实施扩大应急。
  (三)快速出击
  现场指挥部按照应急委的指令及时组织现场应急处置监测,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启动应急监测预案。如遇有装载毒性化学品的车辆在饮用水源地内翻车并泄漏,则立即通知供水公司停止取水,并启动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四)现场控制
  各应急成员单位到达现场后,根据各自职责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参与现场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产生,防止污染扩散。
  (五)现场调查及监测
  根据事件的类别、性质作具体处理。到达现场后首先组织人员救治病人;了解事件的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来源、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形成初步印象,根据污染特点,判断污染种类;进一步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对事发地周边水域进行水质监测。
  (六)污染处置
  市水利局按照其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立即督促供水公司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关闭相应的闸口,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并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市卫生局迅速救治因污染事故造成伤害的人员。市公安局实施交通管制、疏散人群、保护高危人群等措施,保护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公安交警部门迅速处置事故车辆,向有关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泄漏情况,并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的收储工作,防止污染进一步蔓延;公安消防部门迅速处置因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引发的火灾,参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市环保局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源,如污染企业停产、减产、限产,停止污染物排放。开展应急现场监测工作,跟踪水质变化情况。
  (七)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消息发布
  根据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环境污染处置组向现场处置指挥部建议设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指挥部向市应急委(办公室)报告后向社会发布。
  现场处置指挥部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指定专人对新闻媒体发布污染事件消息,如果造成市区停水或减压供水,应对外通告。
  (八)污染跟踪
  现场监测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向市应急办报告一次污染事故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续报),情况特殊时,随进展情况报告,直至事故污染消失,警报解除。
  (九)调查取证
  污染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执法部门及时开展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取证工作,确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立案查处。
  (十)善后处理
  环境污染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人员抢救及安抚、设施的恢复等善后工作;对环境污染事件的基本情况进行定性和定量描述,对整个事故进行评估,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汇编,包括决策记录、信息分析,进行工作总结。
  (十一)事件处理总结报告
  现场处置指挥部在污染事件处理后进行总结并向市应急委报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十二)结案归档
  市环保局对整个事件有关的资料,包括电话记录、现场调查、监测记录、执法文书、采送样单、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调查处理总结报告等进行整理、补漏、分类、归档。
  六、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建设
  各应急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制定相关处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培训一支常备不懈,掌握处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能力的应急队伍,不定期组织实战演练,以提高防范和处置的技能。采取有线、无线和计算机网络的方式,确保全天候通讯畅通(包括公休日)。做好日常的应急准备,包括车辆、检测仪器及有关防护用具、药品等。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
  (二)日常防范
  各水厂要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作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环保局要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点源、面源污染的监督检查力度;卫生局要加强对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工作;市水利局协同相关部门在水源保护区及取水口适当位置,逐步建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对可能发生的水源污染事件进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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