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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8 生效日期: 2007-09-18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7]1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订的《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九月十八日
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 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设立了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了国家助学金等,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这种状况,既不利于这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和健康成长,也不利于我省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开展对全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工作,落实各项助学政策。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助学等政策,扩大资助比例,加大资助力度,基本保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学习和生活需要。同时,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业观和就业观,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省、市、县、学校以及各相关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做好当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学校要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指标,做好特别优秀学生的评定和上报工作。同等条件下,在评选特别优秀的学生时贫困生优先。
  建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制度,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占全省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全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其中:生源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地方分担经费,按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其中: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和中央、省属企业办学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占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资金由省财政按规定逐校核定后,下达给学校,由学校在下达的总额范围内根据学生的贫困程度,按每生每年1000―3000元、分2―3档划定比例,确定资助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国家助学金适当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农林水地矿等国家最需要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经费,按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其中: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和中央、省属企业办学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民办中职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负担;59个“两区”县由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各学校超出省级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仍按经费隶属关系由本级财政负担。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或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如受奖或受助学生仍有困难,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要研究和制定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适度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要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完善分担机制和还款机制,探索建立全社会联网的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和回收征信体系。采取财政贴息、风险补偿和以奖代补等措施。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四)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的作用,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四、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抓好落实。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确保资金落实。省级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市、县人民政府也要按照分担比例,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
  (三)强化资金管理。各地教育部门要强化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人的责任。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过程管理,做到事前有预防措施,事中有监督机制,事后有检查办法。
  (四)规范收费管理。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支出管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大力宣传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新政策,使这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重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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