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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等七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6 生效日期: 2007-08-26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7]6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方案》、《江西省五河源头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专项行动方案》、《江西省设市城市中心区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控制专项行动方案》、《江西省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方案》、《江西省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行动方案》、《江西省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方案》、《江西省尾矿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等七个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了继续实施山江湖工程,推进绿色生态江西建设,努力达到“一流的水质、一流的空气、一流的生态环境、一流的人居环境、一流的绿色生态保护和建设机制”的目标,省政府决定年内全面启动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五河源头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专项行动、设市城市中心区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控制专项行动、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行动,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和尾矿库整治专项行动等七个专项行动。省政府成立绿色生态江西建设七个专项行动总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同时,设立七个专项行动指挥部,分别设在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和省安监局,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各市、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增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建立相关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明确各专项行动牵头部门,制订行动方案,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认真抓好落实,对专项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年底,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经贸委、省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专项行动,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七个专项行动顺利实施。
  附件一:江西省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连续三年开展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到“十一五”末,全省所有工业园区建成集中污水处理厂,实现未经处理的污水“零排放”,即达标排放。
  二、主要措施
  (一)彻底清理各地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尤其是对限制执法人员入园履行环境执法职责、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承诺不交或包干缴纳排污费和违规不予处罚的,一律予以纠正。
  (二)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新上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三)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企业,责令限期补办环评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停止建设。
  (四)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产或者使用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已建污染治理设施,但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的企业,责令限期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
  (五)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三年内所有工业园区分批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对园区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对新入园有污水和废气排放的企业进行限批。在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成之前,督促检查各入园企业污水达标排放。
  三、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8月)
  各设区市根据本方案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工业园区进行调查摸底。通过排污申报、资料查阅、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等手段,对入园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档案。根据三年内建成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的要求,提出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计划,于8月31日前报省环保局。
  (二)环境违法行为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9月-12月)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严肃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将有关情况报省环保局。省环保局组织对设区市工业园区进行督查,各设区市环保局组织对县(市、区)工业园区进行督查。工业园区内投产企业超过100家的至少抽查10家,不到100家的至少抽查5家。
  (三)污水处理厂建设阶段(2008年1月-2010年11月)
  三年内全省工业园区均要建成集中污水处理厂,其中2008年完成各设区市的12个工业园区及20%的县(市、区)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2009年完成40%的县(市、区)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2010年完成剩余的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各设区市要根据要求做好计划,确定每年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并督促完成。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0年12月)
  各设区市政府认真总结开展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提交工作总结。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各级政府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要研究制定本地区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处理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环保部门负责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的企业进行处理;发改、经贸部门负责对违反国家公布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设备、产品名录的企业进行处理;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企业进行处理。对被政府明令关停的企业,电力部门负责停止供电,银行机构负责停止贷款,工商部门负责吊销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企业进行处理;监察机关负责对需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环境管理职能,积极配合开展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
  (三)依法行政,加大查处力度。各设区市要认真解决当前工业园区环境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对以发文件、挂牌等各种方式限制、阻碍执法人员入园检查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要坚决纠正;对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企业,一律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采取“区域限批”措施,严格控制入园建设项目。
  (四)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设区市每季度向省环保局报送一次本地区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每年底提交工作总结,由省环保局汇总后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二:江西省五河源头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科学划定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以下简称五河)源头生态功能保护区。
  (二)五河源头保护区实现污染物零排放。
  (三)清理五河干流沿线陆域一公里范围内的污染企业,取缔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一批小造纸、小皮革、小化工和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畜禽养殖场。
  (四)通过加强环保审批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促进五河干流沿线地区产业升级、污染减排。
  二、主要措施
  (一)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划、江西省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结合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技术手段科学划定五河源头保护区,设立界碑和标识。
  (二)五河干流沿线各市、县(区)政府要对五河源头保护区内的污染物排放单位进行全面清查,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近岸污染源,做到源头保护区内污染物零排放。对五河干流沿线一公里范围内重点行业的废水排放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以能否达到区域环境容量和总量控制要求、能否连续稳定达标排放为标准,分别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50家小造纸厂、50家小皮革厂、50家小化工厂、50个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畜禽养殖场。
  (三)在五河上游地区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高消耗、高污染、资源型及水污染项目的建设。在五河源头保护区实行最严格的环境准入和最严格的环评审批,禁止新增污水排放口。对五河源头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采取上收一级审批的措施,原由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全部上收到设区市环保局审批,原由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全部上收到省环保局审批。
  (四)加快五河干流沿线设区城市和环鄱阳湖县城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2008年底前,五河干流沿线各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建成,支持和鼓励五河干流沿线县城污水处理厂尽快开工建设,力争在2008年底前五河干流沿线县城污水处理厂全部开工建设。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0日-8月31日)
  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
  (二)划定源头保护区阶段(8月20日-9月20日)
  省环保局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划、江西省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进行现场勘察,科学划定五河源头保护区范围。
  (三)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阶段(9月20日-10月20日)
  各设区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五河源头保护区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调查,建立干流沿线污染企业档案,按照有关要求由市、县政府提出关闭或取缔企业的名录并进行自查自纠。
  (四)集中整治阶段(10月20日-11月30日)
  坚决取缔源头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淘汰干流沿线小造纸、小皮革、小化工、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畜禽养殖场。
  (五)督查和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省环保局组织对各设区市五河源头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集中力量重点对部分市、县(区)进行抽查。各设区市于12月15日前向省环保局报送工作总结,由省环保局汇总后报省政府。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要研究制定五河源头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处理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对源头保护区排污单位和五河干流沿线重点污染企业的关停计划,并报政府批准实施;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五河干流沿线各市、县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发改、经贸部门牵头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设备和产品;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企业予以取缔;对被当地政府明令关停的企业,电力部门负责停止供电,银行机构负责停止贷款,工商部门负责吊销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进行处理;监察机关负责对需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加大督查力度。各设区市要提前组织对辖区内源头、干流区域进行督查,切实落实各项要求,杜绝专项行动的死角,督查覆盖面不低于50%。对督查发现所辖县(市、区)政府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省环保局要确定20家省级挂牌督办企业进行挂牌督办。
  附件三:江西省设市城市中心区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控制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21个设市城市中心城区要淘汰并拆除所有燃煤锅炉,淘汰一批使用原煤散烧的民用炉灶及其他污染严重的锅炉;中心城区饮食服务业油烟实现达标排放,油烟污染得到基本控制;完成对11个设区市城市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申请委托,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率达90%以上,加强对在用机动车的维修保养和淘汰更新工作,严禁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
  二、主要措施
  (一)各地要科学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并制定高污染燃料销售、使用、转运、存放的管理办法。
  (二)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燃煤锅炉、使用原煤散烧的民用炉灶及其他污染严重锅炉的淘汰工作。采取普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中心城区内锅炉、民用炉灶情况进行认真摸查并建立档案,制定锅炉、民用炉灶淘汰计划。2009年底前淘汰使用原煤散烧的民用炉灶。
  (三)加强城区民用炉灶的燃料结构调整。各地城区使用原煤散烧的民用炉灶,在2009年底前要全部采用燃气、轻油、电和固硫型煤等清洁能源,实现燃料清洁化。
  (四)在原有开展的城区油烟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饮食服务企业采取限期治理、关停取缔等措施。同时,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积极做好疏导工作,不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确保整治效果。
  (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进在用机动车尾气定点检测委托制度。加强对在用机动车的排气监督检测。鼓励发展清洁燃料车和公共交通系统,逐步淘汰尾气严重超标的机动车辆,推行尾气末端治理设施的安装,控制机动车污染。
  三、时间安排
  (一)2007年底前
  1?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工作及中心城区内锅炉情况的调查摸底并建立档案,制定高污染燃料销售、使用、转运、存放的管理办法,燃煤锅炉分批淘汰及使用原煤散烧的民用炉灶及其他污染严重锅炉的淘汰计划。
  2?完成中心城区饮食服务业单位调查工作,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饮食服务企业采取关停取缔、限期治理达标等措施,中心城区油烟治理达标率达到80%以上。
  3?完成11个设区市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申请委托工作,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率达90%以上。
  (二)2008年底前
  1?拆除中心城区内4吨以下(含4吨)的燃煤锅炉及其他污染严重锅炉。
  2?中心城区饮食服务业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城市油烟污染得到基本控制。
  3?淘汰一批尾气严重超标的落后旧机动车。
  (三)2009年底前
  中心城区拆除4吨以上燃煤锅炉,淘汰使用原煤散烧的民用炉灶,全部采用燃气、轻油、电和固硫型煤等清洁能源。
  四、具体要求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要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责任,广泛动员部署,全面开展专项行动。
  (二)分工协作,落实责任。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环保部门组织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工作。经贸委会同环保、质监等部门,对中心城区内锅炉使用及分布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并据此制定禁燃区内燃煤锅炉分批淘汰计划。环保部门会同工商、卫生等部门对中心城区饮食服务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并登记造册,对油烟排放超标的饮食服务业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环保、公安部门要做好城市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理工作,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委托并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在用机动车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公安部门要依法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不予通过年检。
  (三)抓好宣传,加强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专项行动的监督管理,并开通投诉热线,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问题进行重点处理,将群众投诉较多的区域划为重点整治区域,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
  (四)省政府将组织对各市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控制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对在专项行动中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市政府予以表扬;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四:江西省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清查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源为重点,查处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违法行为,年底前彻底取缔全省城市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排污口反弹)内的所有排污口,实现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零排放。
  二、主要措施
  (一)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水排放口一律依法拆除、搬迁。
  (二)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的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清理搬迁。
  (三)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产业化养殖一律取缔。
  (四)对违反环境保护法法规及造成生态破坏,影响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水质的行为依法查处。
  (五)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采砂作业进行清理。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0日-8月31日)
  各地要在巩固“5•31零点行动”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成果的基础上,启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取缔工作。围绕年内实现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零排放目标,开展动员部署。
  (二)全面整治阶段(9月1日-10月15日)
  各地对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和违法排污单位进行全面清理,提出处理意见,落实整治措施。为巩固“零点行动”成果,防止污染反弹,由省环保局负责开展“零点行动”回头看活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10月16日-11月20日)
  各设区市要认真总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集中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和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将工作总结于11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汇总后报省政府。
  四、具体要求
  (一)各级政府是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各级环保部门为牵头单位,发改、经贸、监察、工商、司法、安监、电力、建设、水利、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二)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影响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水质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12月上旬,省政府将组织对各设区市开展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检查,对专项行动中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市、县政府予以表扬;对整治不力,行动迟缓,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市、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五:江西省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8年底前,11个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所有污水处理厂达到国家规定的满负荷运转率。污水处理费如期调整到规定的标准。2010年全省设区市实现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零排放”,即达标排放。
  二、主要措施
  (一)目前尚未开工污水处理厂的设区市,2008年必须全部开工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已建成尚未运行的,2007年下半年必须全部投入运行;满负荷运转率低的,2007年必须建成配套主干管网并达到65%的满负荷运转率。
  (二)按照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方案》要求,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2008年底前按0?5元/立方米标准开征;已开征但低于0?5元/立方米的城市在2008年底之前调整到0?6元/立方米,2010年底全部调整到不低于0?8元/立方米的水平。
  (三)现有污水处理厂2007年底前要按照市场化的要求完成规范改制。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要采取目标管理的方式,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提供污水处理经营服务。
  (四)突出抓好进出厂水质的监管。工业企业要按规定建设完善废水预处理设施,严格执行国家排污标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污水处理企业必须在指定位置安装进水、出水流量计和在线监测系统,完善工艺设施,确保正常运转。要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报告制度,并制定完善应急处置方案。
  三、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8月-9月)
  各设区市根据本方案要求,对本市城市排水系统、污水管网收集情况以及排水户排水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建立档案。各设区市城市排水情况、管网建设情况、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于9月30日前报送省建设厅。
  (二)集中建设和整改阶段(2007年10月-2010年6月)
  各设区市在调查摸底基础上,针对本市存在薄弱环节,倒排时间,加大力度,确保工期如期完工。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对各设区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情况、污水处理费开征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并向全省通报。
  (三)总结考核阶段(2010年7月-2010年12月)
  各设区市认真总结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取得成效和存在不足,提出健全长效机制的措施。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市进行检查考核。
  四、具体要求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工作,主要责任在各设区市政府。各设区市要根据本方案制定行动方案,除抓好市本级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外,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县(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指导。2008年所辖县(市)的三分之一要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2010年底以前所辖县(市)都要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2008年所辖县(市)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标准不低于0?5元/立方米。对没有按期完成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任务、建成后不正常运营、收费不到位的,在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酌情扣减。对擅自停止运营和排放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强化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设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和改制;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和争取国债资金;物价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并督促执行到位;环保部门负责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照其各自分工,充分履行职责,加大对污水处理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加大督查力度。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局要加强对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收费和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并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通报。各设区市政府要在每年年底前向省建设厅报送有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收费等有关工作情况,由省建设厅汇总后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六:江西省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7年12月31日前全省淘汰燃煤锅炉(窑炉)100台。其中,淘汰11个设区市中心城区的燃煤锅炉(含生活、工业锅炉)30台;淘汰其它区域(含市、县)高污染、高耗能的燃煤锅炉20台;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工业窑炉50台。
  2008年底前,拆除中心城区内4吨以下的燃煤锅炉。2009年底前,拆除中心城区内4吨以上的燃煤锅炉。
  二、主要措施
  (一)各设区市政府要在中心城区逐步全面淘汰各类燃煤锅炉,严禁新建此类项目。
  (二)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对高耗能、高污染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实施淘汰改造。
  (三)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砖瓦行业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建筑陶瓷(工业陶瓷)燃煤倒焰窑等,依法予以淘汰。
  (四)新建项目和改造项目严禁采用上述落后设备和技术。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0日-8月31日)
  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淘汰的燃煤锅炉(窑炉)名单和时间进度,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实施淘汰阶段(9月1日-11月30日)
  各设区市环保、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淘汰对象予以鉴别,督促企业及有关单位依法依规予以淘汰,对拒不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10日)
  各设区市政府将实施淘汰情况于12月10日之前报送省经贸委。
  (四)督查、整改阶段(12月11日-12月31日)
  省经贸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环保局、省质监局,对各设区市开展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并对部分设区市的所辖县、市或企业进行抽查。省经贸委于12月下旬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并报省政府。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贸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淘汰燃煤锅炉(窑炉)。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各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要突出重点,重点淘汰11个设区市中心城区对人民生活及城市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燃煤锅炉和其它区域的高污染、高耗能的燃煤锅炉(窑炉)。
  (三)加大淘汰力度。各设区市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逐级落实和督查,对不按照专项行动要求进行淘汰或问题突出、进度缓慢的,要通报批评,责令其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落实。
  附件七:江西省尾矿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
  (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
  (三)重点整治尾矿设施不健全、不完善的选矿加工厂。
  (四)健全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有效监控尾矿库运行状况。
  (五)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切实使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有效遏制。
  二、主要措施
  (一)对于非法生产、位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
  (二)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停用。
  (三)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的,未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和环评手续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要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整改和监控工作力度;对于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已投入运营的,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对于经安全评价确定为危库或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确定为险库的,要责令其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督促其限期按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全面消除隐患。
  (六)对于尾矿设施即尾矿水力输送系统、尾矿回水系统、尾矿堆存系统、尾矿水处理系统不健全、不完善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凡整改无望或限期整改未到位的,依法对选矿加工企业予以停产或关闭。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排查及自查自改阶段(2007年8月-12月)
  各地要在8月底前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开展尾矿库的摸底调查和自查工作,建立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确认尾矿库安全度的分级,查清非法的和应予关闭的尾矿库。在11月底前提出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在12月底前检查各地尾矿库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对已掌握的尾矿库隐患,认真自查自改,加强现场管理,采取应急措施。要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建设审批、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等制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时又不能整治的尾矿库要采取降低负荷、停库整顿等措施;取缔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而又整改无望的尾矿库。要完善和落实动态监管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出现反弹,防范生产安全和环保安全事故发生。
  (二)隐患整治阶段(2008年)
  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各地和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尾矿库实施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大整改力度,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将危库、险库、调洪库容小和下游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饮水安全的尾矿库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对拒绝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尾矿库,依法予以关闭。
  (三)巩固成果阶段(2009年上半年)
  继续做好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问题突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尾矿库企业进行集中整治;组织对各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责任。省政府成立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各地区要成立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治理资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尾矿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全面规划和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确定工作目标,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各项任务的进度安排,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于存在重大隐患和环境污染的尾矿库,由生产企业负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对于因破产解散或改制等原因遗留的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的尾矿库,各地区要提出治理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隐患整改资金。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对于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环境评价且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尾矿库,一律不得生产运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许可条件的,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各种证照,提请政府依法关闭。
  (四)严格情况报告制度,认真组织检查验收。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设区市政府要每月向省领导小组报告一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遇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各设区市政府要组织开展阶段性检查验收。省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全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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