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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政局关于印发《开展市政、公路、燃气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1 生效日期: 2007-10-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市政局
发布文号: 沪市政建[2007]719号

市政、公路、燃气行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精神,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监管单位于10月22日前,将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报局建运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开展市政、公路、燃气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市市政、公路、燃气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好、管理好、维护好、运行好,经研究决定,在前一阶段开展以桥梁为重点的公路、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全面深入地开展市政、公路、燃气重大基础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调整充实组织领导机构
  (一)成立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
  组 长:黄融局长
  副组长:王以中副局长、张蕴杰副局长。
  组 员:钱寅泉 朱惠君 徐明德 张敏毅 殷建华 
  管 伟 严炯浩 盛伯荣 张永刚
  (二)下设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小组
  组 长:朱惠君
  副组长:朱成宇 干 斌 管 伟 刘建耀 吴青峰
  徐仁宝
  组 员:俞智明 韦 敏 商国平 汪维恒 王亦麟 
  沈建庭 杨德柱
  二、明确安全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市政、公路、燃气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帐、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市政、公路、燃气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上述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市政、公路、燃气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市政、公路、燃气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市政、公路、燃气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三、组织实施交通基础设施省际互查
  根据交通部特级明电《关于印发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省际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07)0901号】的统一部署,具体安排如下:
  (一)成立由张蕴杰副局长为组长、钱寅泉副总工为副组长的上海重庆的省际互查组,检查组成员由市公路处、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派员组成,会同交通部特派专家在10月中旬前完成对重庆市的检查工作,并向交通部递交检查总结和评价报告。
  (二)成立由王以中副局长为组长、朱惠君副总工为副组长的天津上海的省际互查迎检组,成员由市公路处、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派员组成,在10月下旬前配合好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和交通部特派专家,完成对上海的实地检查。
  四、强化城市在建桥梁工程质量和城市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的监管,迎接建设部来沪督察
  根据建设部《关于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质质函(2007)65号】和《关于认真开展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7)60号】,强化城市在建桥梁工程质量和城市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的监管,成立由张蕴杰副局长为组长、钱寅泉副总工、干斌副处长为副组长的迎检组,迎检组由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管处、燃气处派员组成 ,在11月上旬以前完成各项迎检工作,协同市建设交通委做好11月中旬建设部督察组来沪督察的各项迎检工作。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市政、公路、燃气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排查范围内容和实际情况,制定周密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要坚持实是求是,坚持依法管理,坚持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察与单位自查相结合,监管单位的各项工作方案请于10月12日前报局建运处,联系人:梁靓,电话:63053300×736。
  (二)各单位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要组织一次技术安全方面的评审,对重大隐患要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加以防范,要组织疏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标准、规范、规程,制定补充计划,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尽快组织调研和修定。
  (三)各单位要结合排查情况,进一步健全重大基础设施维护资金保障制度,加大重大隐患治理资金的投入,完善应急处置专案,充实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保障物资,防范市政、公路、燃气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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