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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为全市城乡独居老人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7 生效日期: 2007-11-07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7]1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的需要,满足城乡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居家养老需求,改善老年人特别是独居老人的生存状况,提高他们的生活、生命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为全市城乡独居老人提供社会化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为民办实事,积极探索和建立独居老人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确保“老有所养”,为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南京”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总体思路
  坚持“党政领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和“社会养老居家化、居家养老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实体管理、公益性质”的运行模式,将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志愿服务、社区互助服务、市场有偿服务有机结合起来,积极组织开展“政府资助提供养老服务、社会参与提供呼叫求助、结对帮扶提供社会关爱”等工作,使独居老人的社会化服务工作做到投资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人性化、队伍专业化、手段信息化,基本满足独居老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三、服务原则
  (一)坚持居家自养与社会助养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居家养老与社会化养老各自不同的特点,从老人实际需求出发,遵从老人意愿,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人性化、多样化的服务。
  (二)坚持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相结合的原则。紧紧围绕老人日常生活难事,积极探索并推出符合老人需求的服务措施;同时,着眼于丰富老人精神生活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为老人提供良好的养老环境。
  (三)坚持专业服务与志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发挥各类养老机构、服务企业和中介组织专业化服务的优势,提供规范化、人性化、专业化服务;同时,大力倡导志愿者与老人结对帮扶,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方式。
  (四)坚持传统服务与信息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开展传统养老服务的基础上,利用新社区建设契机,积极构建信息化平台,建立区县、街道(镇)、社区(村)三级服务网络,充分利用信息手段,提高养老服务的效率。
  四、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户籍在本市且居住在本市所辖区县的高龄独居老人。具体为:
  (一)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中,年龄在80岁以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保边缘的独居老人。
  (二)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中,年龄在80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有子女而与子女居住不同自然村或居住间隔较远的独居老人。
  五、服务方式和内容
  (一)服务方式
  1、政府资助:由政府出资,根据独居老人及家庭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提供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一是组织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等,有针对性地培训和安排养老护理、服务人员,采取“一对一”或“一对多”的服务方式,即一名家政服务人员服务一位或多位特困独居老人。二是协调从事老年产品开发的单位和企业为老服务。
  2、社会扶助: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老龄事业,特别是鼓励直接从事老年产品开发的单位和企业积极为老服务。
  3、结对互助:发动街道(镇)、社区(村)内的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以“一助一”或“多帮一”等结对帮扶的形式,为独居老人提供无偿、低偿的服务。
  (二)服务内容
  1、生活照料:组织家政服务人员为服务对象上门提供生活照料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洗衣做饭、打扫卫生、聊天交谈等家务料理和精神慰藉的服务。
  2、安装援助呼叫系统。为我市6个主城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年满80周岁以上、无需提供特殊生活照料的独居老人免费安装“安康通”呼叫求助器,提供呼叫援助服务。
  3、其他服务:各区县应创造条件,积极探索社会化为老服务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方式。如:提供预防、诊断、治疗、康复锻炼为一体的医疗保健服务;提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服务、老年人心理辅导服务、代办及老年用品借用、开办助老“爱心餐桌”等服务。
  六、实施方法
  为独居老人提供社会化服务工作由各区县根据自己的财力、物力等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先期开展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区县,应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的变化、经济的发展、老人的实际和家庭的需求,不断充实服务项目,规范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标准,扩大受援对象,最大限度地为特困独居老人及其他困难老人提供服务。
  后期确定开展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区县,应积极学习借鉴先期开展此项工作区县的成功经验做法,采取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确保稳定的原则组织实施。按照确定受援对象,落实服务机构和人员,制定规章制度,规范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工作程序进行。其中,农村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在确定受援对象的同时,还要挑选一批自愿参加、身体健康、热心于为老年人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并组织培训。
  七、经费保障
  为独居老人提供社会化服务政府资助的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市财政按定额标准给予补助。
  八、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为独居老人提供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意义和现实意义,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老龄办要充分发挥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作用,集中社会各方力量,大力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意义和先进典型,在全市上下形成尊老敬老、关心支持养老服务事业的良好风尚。
  (二)加强领导。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独居老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要明确专门部门具体负责资金的申报和拨付、项目的招投标,以及对申报的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和年审等工作,认真做好相关政策、规定的说明等综合协调工作。市老龄办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对该项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总体负责工作的推进、监督和检查,确保全市独居老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实施和顺利运行。
  (三)统筹管理。各区县要通过政府项目招标和市场竞争的方式,确定1-2家经注册登记的民间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运作单位,并由区县老龄办与民间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责任和利益,具体落实为老服务内容。无政府购买服务运作单位的区县,由区县老龄办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责任和利益,落实为老服务内容。
  (四)加强监督。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运作单位服务情况的跟踪监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服务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各级老龄工作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工作进行中的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整改,要对工作运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和表彰,并列入基层老龄工作的年度考核内容,确保把全市为老服务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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