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环发[2007]608号
各市环保局,各相关企业:
省环保局《关于统一建设2007年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通知》(晋环发[2007]593号文)公布了2007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全省统一招标的中标供应商名单。为进一步组织实施好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工作,明确责任和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供应商应提供自动监控系统的供货、安装、调试、试运行直至移交给排污企业使用的全部工作和相关服务。设备清单和技术指标详见省局同供应商签订的技术协议(由供应商向市环保局和相关企业提供)。省局已向各供应商提供供货区域及供货区域内的企业名单。
二、开工和交工日期为:由设备供应商与排污企业签订供货合同确定,一般在 40 个工作日完工验收。
三、各设备供应商的职责为:
1、与2007年各重点排污企业签订供货合同;
2、配合排污企业作好辅助设施建设;
3、按技术协议要求供货、安装、调试及试运行;
4、按合同工期和质量要求,安全效率地安装。
四、各供应商接到已缴费企业名单后应按省局要求要尽快组织签订合同并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和试运行。
五、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整体建设过程中,数据集成和现场施工协调由系统集成商负责。系统集成商应保证在线监测设备、监控设备分项施工进度协调统一。各供应商向系统集成商提供标准的通讯协议和数据接入口,由系统集成商统一集成至省环保局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
六、各供应商按照技术协议设备统一单价供货。省局凭合同实际安装台(套)数结算。支付方式为:
1、供应商与各排污企业签订合同后15天内,供应商向省局提供与各排污企业所签合同。省局审核无误后,支付给供应商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
2、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供货范围内的所有设备、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技术资料等运到交货地点,将交货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提供给排污企业。供应商将设备清单、到货验收证明,经企业签字,市环保局审核后作为付款依据。省环保局审核无误后, 15天内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的40%。
3、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供货范围内的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省局会同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将验收证明经企业签字,市环保局审核后等提供给省局。省局凭此证明15天内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的40%。
4、剩余合同总价的10%作为两年合同设备质量保证金。两年质保期满,供应商提供设备正常运行的证明,经企业签字,市环保局审核后作为付款依据。省局审核无误后,15天内支付给供应商合同总价的10%。
七、省局会同市环保局将定期组织检查和验收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同时,各市环保局应督促排污企业提供现场安装条件。辅助设施由供应商配合排污企业完成,费用由排污企业承担。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