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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0 生效日期: 2007-09-20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字[2007]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7〕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我市地方企业2007年度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增长的范围
  我市所属的各类企业。
  二、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2006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515元为基数,确定2007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6%。
  (二)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4%。
  (三)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8%。
  三、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确保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
  1.基准线是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均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2.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暂不增加工资。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3.企业应依据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综合分析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在行业和地区的位次和水平,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二)对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控。
  1.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当年实发人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2.垄断行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3.工资水平相对偏低,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
  (1)2005年、2006年职工平均工资均低于当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2005年、2006年实现利润增长且赢利,预计2007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
  (3)人工成本水平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
  4.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应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两低于”原则,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其他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
  四、全面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促进职工工资适度增长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促进职工工资适度增长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要求,各类企业应当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市属企业(包括已改制企业以及与之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向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区县属企业以及无隶属关系的民营、私营等企业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备案。实施方案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
  (二)各类企业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按照工资指导线规定发放的工资,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
  (三)进一步完善工资分配的民主决策和监督机制,引导企业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确定工资分配的主要方式,工资指导线是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主要依据。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收入水平,凡是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都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订增资方案,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无工会组织的企业,增资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搞好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引导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对近两年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列入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范围。未按规定落实工资指导线的企业,依据《山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各区县、高新区要及时将落实工资指导线的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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