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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3 生效日期: 2007-09-13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渝人口计生办发[2007]8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口计生委: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启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统计报表的通知》(国人口厅发〔2007〕76号)精神,结合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际,制发了重庆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此报表制度于2007年启用。现印发你们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重庆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制度

  一、适用范围及资料来源
  起报单位为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区县人口计生委逐级汇总,上报至市人口计生委。
  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所填报表的数据,来源于所管辖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和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卡册)。
  县级人口计生委所填报表的数据,来源于下一级人口计生办上报的报表数据。
  二、统计对象
  统计对象为市级行政区域内跨市、市内跨县级以上离开户籍地三个月以上和到现居住地居住三个月以上育龄流动人口。就医、上学、出差、旅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及其它保密单位内的有关人员除外。
  三、报表统计期限和统计时点
  半年报表统计时限:统计年度上一年10月1日0时至统计年度的3月31日24时。
  半年报表统计时点:统计年度的3月31日24时。
  年报表统计时限:统计年度上一年10月1日0时至统计年度的9月30日24时。
  年报表统计时点:统计年度的9月30日24时。
  四、统计内容
  重庆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所列项目
  以及经重庆市统计局和重庆市人口计生委批准的临时流动人口统计项目。
  五、统计表册
  1、重庆市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统计表(一)
  2、重庆市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统计表(二)
  3、重庆市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统计表(三)
  4、重庆市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统计表(四)
  六、上报时间
  所有报表应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乡级上报县级时间:由县级根据工作实际和上级要求自己确定。
  县级上报市级时间:半年报每年4月15前上传电子文档,25日前上报纸质文档。年报10月20日前上传电子文档,30日前上报纸质文档。
  七、报送要求
  县级人口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可根据上一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工作需要,经同级统计局审批,设置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或者转发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自行设计的报表项目不得少于上一级主管部门统计报表的项目,其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期限、上报时间等不得与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纳入统计例会内容。
  各级对对流动人口统计报表要认真审核,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报表应经流动人口统计人员和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八、统计资料的档案管理
  各种流动人口统计资料除按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外,还应留底一份,纸质文档根据档案管理要求,按时间顺序,分年度分类别装订成册,流动人口统计报表为长期保存卷,不得遗失。乡级流动人口数据(PIS系统数据)乡本级每月备份,县级每半年保存一个备份(年度数据应刻录到光盘上备份)。
  九、附则
  本规范所指“村级”包括农村的村、城镇的居委会(或社区),“乡级”包括镇和街道,“县级”包括区县、自治县。

二OO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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