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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康复机构评定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7 生效日期: 2007-09-17
发布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津劳社局发[2007]12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工伤康复机构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工伤康复机构评定办法

  为规范工伤康复机构管理,维护工伤人员康复权益,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7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以及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9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评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成立工伤康复机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康复机构评定专家咨询组(以下简称专家咨询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劳动保障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申请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具体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本市康复专家及康复机构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考评。
  二、工伤康复机构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遵守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二)具备二级以上康复(医疗)专科机构条件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资质。能为工伤人员提供良好康复服务,在工伤救治和康复方面具有专业技术优势。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领导、康复医疗服务、康复业务规范和档案管理等制度。
  (四)严格执行《天津市工伤康复项目和支付限额》、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五)按照协议约定做好工伤康复费用管理,并按时提交工伤职工费用结算清单。
  (六)接受、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有关数据、资料的调取。
  三、工伤康复机构评定标准
  (一)科(室)设置与规模
  1.设有专门的康复病房,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每张病床净使用面积6?O以上。
  2.康复业务用房面积在500?O以上(不含病房),独立设置功能评定室、运动治疗室、理疗室、作业治疗室、言语治疗室、心理治疗室,中医康复治疗室(可与其他临床科室共设)。有条件的还应设有康复支具室。并具备急救的基本技能和条件。
  3.建筑设计符合下列要求:
  ①体现无障碍设计:门道有斜坡、能过轮椅,楼房有电梯;
  ②有安全防护设计:地面防滑,过道、厕所有扶手;
  ③地、墙、天顶设计便于管线安装、维修及设备固定;
  ④通风良好,有温度、湿度调节装置;
  ⑤室内色彩、装饰符合患者心理。
  (二)人员配备
  至少应有5名从事康复专业的医师(其中2名副高以上职称),10名以上专职康复治疗师(经过国家专业机构康复培训并取得证书)。
  (三)设备与器材
  1.运动治疗设备:
  上肢功能训练系统:肋木(肩梯)、常用规格的训练棍和球、常用规格的砂袋和哑铃、墙拉力器、手指肌力训练器、前臂旋转训练器、滑轮吊环、体操棒与抛接球等;下肢功能训练系统: 股四头肌训练器、立式踏步器、划船器、训练用功率自行车、关节被动训练设备器材(CPM)等;平衡功能训练系统:助力平行木、平衡板、训练用扶梯等;截瘫用身体功能康复训练台、轮椅功能训练器、减重步态训练器;水疗设备;平衡功能评定设备;站立设备;训练用辅助器材:配备有系列训练用垫和床、姿式矫正镜、常用规格的拐杖、常用规格的助行器、辅助步行训练器、滚筒、楔型垫等。
  2.理疗设备:
  低频脉冲电疗仪、中频治疗仪、超短波治疗仪、微波治疗仪、红外线治疗仪、紫外线治疗机、磁疗机、超声波治疗机、蜡疗设备、制冰设备、颈(腰)椎牵引设备、上(下)肢循环促进装置等。
  3.作业治疗设备:
  可调式沙磨板、插板(插件)、螺栓、滚筒、训练用球类、日常生活训练用具、认知功能训练用具、拼板、积木、橡皮泥、几何图形插板、分指板、套圈、体操棒与抛接球、上肢功能训练器、OT桌、肩、肘关节被动训练设备(CPM)、握(捏)力训练器、职业能力训练工具(10种以上)等。
  4.言语诊疗设备:
  言语治疗机或录音机、言语测评和治疗用具(实物、图片、卡片、记录本)、非语言交流用字画板、言语障碍诊疗仪等。
  5.心理诊疗设备:
  心理治疗常用的心理测验量表及用具等。
  6.康复评定设备:
  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设备、职业功能评定设备、手功能评定设备、平衡功能评定设备、步态评定仪、心肺功能测评设备、认知功能评定设备、言语功能评定设备、记忆力评定设备、肌电图及其它常用电诊断设备[可与其它临床科(室)共用]。
  (四)能提供规范的康复诊疗项目
  1.功能评定:能开展电生理诊断、认知功能评定、言语功能评定、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记忆力评定、职业功能评定、手功能评定、徒手平衡功能评定、步态分析检查、心理分析、康复评定(偏瘫综合功能测评、截瘫综合功能测评、职业能力测评、功能独立性评定)等。
  2.运动治疗:能合理利用相应技术和设施、器具开展运动疗法、减重支持系统训练、轮椅功能训练、平衡功能训练、偏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水疗、关节松动训练、电动起立床训练和倾斜式站立台训练等。
  3.理疗:能合理利用理疗设备开展低频脉冲电流疗法、电脑中频药透、颈、腰椎持续牵引、电动间歇牵引、体外反搏治疗、微波治疗、超短波治疗、干扰电超声治疗、紫外线负离子喷雾治疗、脑反射治疗、骨伤推拿治疗、机电生物反馈等。
  4.作业治疗:能开展引导式教育训练、作业疗法、职业功能训练、认知知觉功能训练、手功能训练等。
  5.言语治疗:开展常见言语训练、计算机言语疾病矫治、构音障碍治疗、吞咽障碍治疗等。
  6.心理治疗:开展心理咨询、行为矫正治疗、认知心理治疗等。
  四、评定程序
  (一)申请。本市符合条件的专业康复机构和工伤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2.开展康复服务情况及具备承担工伤康复服务能力的有关资料。
  3.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书或卫生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证明。
  4.药品监督管理和价格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考评。专家咨询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依照考评标准进行综合考评,并出具考评意见。
  考评意见分为五级(总分110分),即未达标级[考评分数在60分以下的]、达标级[考评分数满60分(含)的]、标准一级[考评分数在80分(含)以上的]、标准二级[考评分数在90分(含)以上的]和标准三级[考评分数满分(含)以上的]。
  (三)评审。领导小组依据专家咨询组考评意见,对达到达标级以上的工伤职业康复机构申请单位、达到标准二级以上的工伤医疗康复机构申请单位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确认。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领导小组评审意见,确认我市工伤康复机构,发给《天津市工伤康复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五)签订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取得《天津市工伤康复机构资格证书》的工伤康复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发放“天津市工伤康复协议服务机构”标牌。
200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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