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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优先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条件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05 生效日期: 2007-02-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冀法审[2007]2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自主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的《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财库[2006]4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落实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和节能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
    二、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确定的优先采购范围实施采购。
    三、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www.cgpn.cn/)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公告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环境资源信息网(//www.cern.gov.cn)、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www.cecp.org.cn/)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公布媒体。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谈判、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环保、节能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
    五、采购人采购产品时,对符合环保、节能等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条件的,在性能、技术服务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为便于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设置三个政策功能系数:(1)0.95、(2)0.92、(3)0.9。
    (一)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购项目时,对符合环保、节能等一项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条件的产品,其报价乘以政策功能系数0.95;同时符合两项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条件的产品,其报价乘以政策功能系数0.92;同时符合三项及以上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条件的产品,其报价乘以政策功能系数0.9,然后与一般产品报价排序比较。
选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要在“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处注明本款内容。
    (二)在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项目时,对符合环保、节能等一项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条件的产品,其评审总分除以政策功能系数0.95;同时符合两项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条件的产品,其评审总分除以政策功能系数0.92;同时符合三项及以上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条件的产品,其评审总分除以政策功能系数0.9,然后与一般产品评审分数排序比较。
选用综合评分法的,要在“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处注明本款内容。
    (三)在采用性价比法采购项目时,对符合环保、节能等一项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条件的产品,其性价比商数除以政策功能系数0.95;同时符合两项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条件的产品,其性价比商数除以政策功能系数0.92;同时符合三项及以上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条件的产品,其性价比商数除以政策功能系数0.9,然后与一般产品的性价比商数排序比较。
    选用性价比法的,要在“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处注明本款内容。
    六、对符合环保、节能等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条件的产品,如属协议采购供货的品目,在其技术参数和商务参数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列入协议供货范围。采购人采购列入协议供货范围的产品时,原则上应当采购环保、节能产品。环保、节能产品不能满足需要的,采购人在说明正当理由后可以采购一般产品。
    七、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八、对国家和省确定为“自主创新”产品以及其他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的产品,亦按此文执行。
    九、本通知自二○○七年二月一日起试行。
二○○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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