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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9 生效日期: 2007-09-29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和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会议、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全面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州、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发扬“人一之、我十之,人十之、我百之”的甘肃精神,克服困难,狠抓落实,不断提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水平,把这一关注民生的好事办好。
  二、扎实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经过1至2年的努力,在全省建立起制度完善、标准适度、资金落实、运行顺畅、管理规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 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7年7月起,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00元调整为685元,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自身财力,适当提高标准。各市州要坚持标准适度、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维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燃料等基本生活需求,并适度考虑子女受教育的费用,合理确定保障标准。
  (二) 准确核定保障对象。省财政以2005年全省148.54万绝对贫困人口为基数,安排补助资金。各市州要根据确定的绝对贫困人数,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全面覆盖的要求,真正把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户主申请、村民小组推荐、村委会民主评议、乡镇(街道)政府审核、县级民政局审批、村乡县3榜公示的工作程序,认真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认工作。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严禁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暗箱操作,对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 强化资金监管。从2007年7月起,省财政补助资金由原来每人每月10元提高到15元,并向财政困难市州、县市区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展较好的市州、县市区适度倾斜。各市州、县市区要安排好本级所需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把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安全。要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施保,严禁搞平均主义,并加快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社会化发放。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和用款计划,及时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直接拨付当地代理金融机构,由当地代理金融机构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账户,从制度和源头上遏制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
  (四) 建立健全制度。各市州要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的要求,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尚未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市州,要尽快建立,确保年底前出台。已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制度,督促指导县、乡两级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形成省、市、县协调配套的政策体系,建立为民解困的长效机制。同时,重点建立完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公示、档案管理、资金发放、资金监管、动态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程序。要搞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农村“五保”供养、灾害救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要加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步伐,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
  (五) 搞好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激励广大人民群众依靠自身努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走向共同富裕。同时,要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关注农村困难群众,支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三、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制
  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建立起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调、基层落实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制。
  (一)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要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有力措施,层层抓好落实。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确保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扩面工作,并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时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二) 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情况,牵头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各项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落实工作,加强资金管理与监督。扶贫、统计部门要准确提供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分布和变化情况,配合做好保障对象和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民委、农牧、卫生、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做好保障对象在就业、入学、就医、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要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引导农村困难群众开展生产自济,脱贫致富。
  (三) 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各市州要结合推进乡镇综合改革和农村公共服务职能转换,通过内部调剂、对外聘用等多种途径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充实工作人员,解决工作经费,做到有机构管事、有人干事、有钱办事。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培训,准确把握政策,熟悉工作程序,不断提高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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