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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公安局关于集中开展以“三合一”场所为重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30 生效日期: 2007-10-30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7]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公安局制定的<<关于集中开展以“三合一”场所为重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集中开展以三合一场所为重点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汲取莆田“10.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贯彻落实中央、省政府领导批示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我市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7年10月25日至12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以“三合一”场所为重点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按照“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堵疏结合、以疏为主”的工作思路,坚持全面检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组织集中排查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以“三合一”场所为重点以及各类公众聚集场所、出租房屋、“九小场所”进行全面排查,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彻底消除“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防止和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以“三合一”场所为重点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福州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陈为民副市长任组长, 市政府王国华副秘书长、市公安局陈道煊副局长、市安监局程爱国局长、市消防支队刘孙建支队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市委宣传部、监察局、效能办、综治委、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规划局、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社会劳动保障局、乡镇企业局、消防支队、市电业局、市自来水公司等部门主管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办公室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专门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认真抓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部署、实施、督促等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排查整治的范围、标准和重点内容
  (一)“三合一”场所:
  1、排查整治的范围:在既有厂房、仓库、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而住宿部分与其它部分又未达到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2、排查整治的标准:《消防法》和《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
  (二)公众聚集场所、出租房屋及“九小场所”:
  1、排查整治的范围: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小学校、小医院、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等“九小场所”;
  (3)全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旅馆业除外),以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重点治理集体宿舍、人员居住相对密集、存在突出火灾隐患的出租屋。
  2、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
  (1)公众聚集场所及“九小场所”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
  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设置不符合要求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要求,以及违法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违章电焊等隐患。
  (2)出租房屋排查整治的标准:
  a)出租房屋单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单层居住人数超过20人的,每个楼层应当至少设有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确有困难的,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但每个楼层还应设有其他应急疏散逃生设施,或能直接转移到相邻建筑安全地带的设施。
  b)出租房屋的疏散楼梯不得与天井合用。出租房屋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该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c)出租房屋安全出口和室内、外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或设置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d)出租房屋的灶间(厨房)内使用的液化气应与蜂窝煤炉等易于散发明火的其他用火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e)出租房屋电气线路敷设及电器安装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得乱拉、接电线,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等电器产品,不得超负荷用电。
  f)出租房屋内严禁加设生产、经营、存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空间。
  g)出租房屋内或室外应按消防标准配备灭火器材,并放在明显和取用方便的地点,其周围不堆放物品。
  h)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基本消防安全条件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整治工作。各地要按照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 部署排查整治工作,明确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组织举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培训班,明确排查整治的范围和标准。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从业人员积极举报火灾隐患。
  (二)严格落实排查整治责任。各县(市)区要组织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和公安派出所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进行全面排查,逐家摸清其消防安全情况,对检查发现的“三合一”场所认真填写《排查发现“三合一”场所基本情况一览表》,对出租房屋专项整治执法情况填入《出租房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登记表》,建立健全基础台帐数据。隐患排查实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和公安派出所“三位一体”责任制,对于辖区内排查后发现失查漏报的情况应当追究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和公安、边防派出所的责任。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经济、技术、教育、文化等手段,千方百计地消除各种致灾因素,竭尽全力地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制,务必做到火灾隐患的整改有人检查、有人跟踪、有人落实,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凡违反《消防法》有关规定,在车间、仓库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要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实施全面停业整顿。对个别拒不关停整改或搬迁的“钉子户”,供电、供水部门要采取断电、断水等方式强制关停、搬迁。公安、边防派出所等业务单位要切实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结合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强化动态监控,严防失控漏管,严厉打击白天关门、夜间加工、逃避整治的小作坊。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等乡规民约,与业主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强化出租房屋管理。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火灾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严格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排查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监察、效能部门要切实负起督察工作职责,定期、不定期对各级各部门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凡排查有遗漏、整治走过场的,必须责成当地重新排查整治,决不能敷衍过关;对执法不严、弄虚作假的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国土、发改、规划、建设、工商等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和落实村镇建设规划,严格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审批,严格房屋权属和工商注册登记,坚决从源头堵住 “三合一”场所的产生;对违法违章搭建的“三合一”场所,国土、规划、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和拆除,对作坊式和经营性场所,要督促业主调整场所功能布局,落实防火防烟分隔措施,增设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拆除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护栏,确保消防安全;对无照经营的“三合一”场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安全监管、综治部门要充分发挥乡镇安监站、综治办等基层安全生产监督员、综治协管员、中心户长的作用,对“三合一”场所、公众聚集场所、“九小场所”和出租房屋等场所实行全方位的监控。各地集中整治期间执法情况填入应填入《福州市以“三合一”场所为重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执法情况统计表》中,于12月25日前上报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整治工作长效机制。在抓好整治工作的同时,要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一要积极构建整治责任体系,将“三合一”等场所火灾隐患纳入平安建设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范畴,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实施政府目标责任管理。二要推动各地科学规划产业,在工业集中区,建设员工集体宿舍、农民工公寓,逐步实现生产与住宿彻底分离。同时结合我市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从根本上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三要引入市场导向机制,推广消防、保险互动协查机制,建立“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整改保证金制度、消防安全信誉制度等,引导单位加大消防安全投入,整改“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防止整治反弹。四要堵疏结合,以疏为主,要出台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各类小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化厂房和员工宿舍,引导家庭作坊式企业向规模化生产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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