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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4 生效日期: 2007-09-04
发布部门: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葫政办发[2007]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5号)和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部门现有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继续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标准
    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坚持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市直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各部门要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做到不留死角。下列项目原则上做到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该下放的一定下放。
    (一)取消或调整的项目
    1、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类项目;
    2、法律法规修订或废止后应取消调整和国务院、省政府已取消调整的项目;
    3、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项目;
    4、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世贸组织规则的项目;
    5、企业或社会可自主管理以及通过加强日常监管或强化事后管理等新措施可替代的项目;
    6、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项目;
    7、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项目;
    8、一个审批事项由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项目(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
    9、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文件、省政府部门文件和市政府文件设定的项目;
    10、许可(审批)机关为国务院、省政府部门,没有明确要求市政府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项目。
    (二)下放的项目
    1、国务院、省政府明确下放给县(市)区政府的项目;
    2、可由县(市)区政府自主管理的项目;
    3、市、县(市)区政府均可实施的项目。
    (三)合并的项目
    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
    (四)不列入审批事项的项目
    1、技术(等级)评定、鉴定或评选、评奖类的项目;
    2、属于日常管理的环节性、程序性和手续性项目;
    3、临时性、一次性和事后告知性项目;
    4、无社会性的涉外、涉军或涉密项目;
    5、由多个部门实施审批的项目,原则上只列入终审部门,其他进行前置性审批或参与性审批的部门不再列入;
    6、与省政府已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相重复或可涵盖的项目。
    二、对新增项目进行审核
    对市政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定于2004年7月1日后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开展审核工作。相关部门要填写《新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提供设定依据复印件,报送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由市行政审批办审核后,报市政府确认。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清理阶段(10月15日前完成)。对各部门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由部门逐项分析其设立的背景、管理目标及必要性、有效性,提出拟保留、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填写《拟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拟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对其他部门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项目,按照有利于发挥管理效力、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对2004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项目,填写《新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情况进行汇总,填写《行政审批项目情况汇总表》。各部门将上述表格一式3份及电子版,于2007年10月15日前报送市审批办。拟保留的项目和新设立的项目还要提供设定依据复印件。
    (二)论证审核阶段(10月30日前完成)。由市审批办组织相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学者,对各部门提出的拟保留、取消或调整意见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三)协商处理阶段(11月20日前完成)。市审批办就拟保留、取消或调整的项目分别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
    (四)审议公布阶段(12月上旬完成)。市审批办将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其中,涉及需要修改法律法规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四、工作要求
    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是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各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明确一位领导具体负责。要抽调熟悉情况、了解政策的人员承担此项任务,确保这项工作按期限、高质量地完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意见要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统一对外公布,各部门不得自行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处理并对外公布。

二○○七年九月四日

填表说明

    一、拟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
    1、用于登记各部门行政机关或所属事业单位在此次清理中拟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审批项目。每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单独填写一张,并编上序号。
    2、“处理意见”在相应的类型后打“√”。“取消”指不在进行审批;“合并”指将该项审批与其他审批项目合并(包括本部门审批事项的合并,也包括与其他部门的相关项目的合并);“下放”指将审批权限下放给下级政府;“改变管理方式”指将有关事项转移至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其他”指审批类型和审批条件等有所变化。
    3、“调整理由”用文字提出处理意见及具体原因。
    二、拟保留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
    1、用于登记各部门行政机关或所属事业单位现实施的所有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审批项目。每项单独填写一张,并编上序号。
    2、“审批项目”填写审批事项的内容及名称。
    3、“审批处室(单位)”填写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处(室)或事业单位名称。
    4、“审批时限”指审批依据所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所需要的最长时间。
    5、“审批对象”在相应的类型后打“√”。
    6、“审批方式”在相应的方式后打“√”。
    7、“审批类型”在相应的类型后打“√”。其中所列“审批”指行政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报批的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行为;“审核”指行政审批机关根据规定的条件,对报批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报有终决权的机关审批;“核准”指根据规定标准,行政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报批的事项进行审查,只要符合标准,就批准申请人的申请;“备案”指申请人按照规定时间内未有异议,申请人即获批准。上述4种类型以外的行政审批归入“其他”。
    8、“收费情况”如收费,要注明收费标准及依据的文件名称、文号;无收费则填写“无”。
    9、“有无审核”进行审查或检验的要注明审检的间隔时间;没有审检的填“无”。
    10、“设定依据”在相应的依据后打“√”;如有多项依据设定,则逐项打“√”。在“具体规定”下注明依据文件的名称、文号、具体条款及相关内容。
    三、新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1、用于登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定于2004年7月1日后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每项审批须单独填写一张,并编上序号。
    2、“审批项目”填写审批事项的内容及名称。
    3、“审批处室(单位)”填写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处(室)或所属事业单位名称。
    4、“审批时限”是指审批依据所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所需要的最长时间;没有时间限制的,填写“无”。
    5、“审批对象”在相应的类型后打“√”。
    6、“审批方式”在相应的方式后打“√”。
    7、“审批类型”在相应的类型后打“√”。其中所列“审批”指行政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报批的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行为;“审核”指行政审批机关根据规定的条件,对报批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报有终决权的机关审批;“核准”指根据规定标准,行政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报批的事项进行审查,只要符合标准,就批准申请人的申请;“备案”指申请人按照规定时间内未有异议,申请人即获批准。上述4种类型以外的行政审批归入“其他”。
    8、“收费情况”如收费,要注明收费标准及依据的文件名称、文号;无收费则填写“无”。
    9、“有无审核”进行审查或检验的要注明审检的间隔时间;没有审检的填“无”。
    10、“设定依据”在相应的依据后打“√”;如有多项依据设定,则逐项打“√”。在“具体规定”下注明依据文件的名称、文号、具体条款及相关内容。
    四、行政审批项目情况汇总表
    1、此表以《拟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和《拟保留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为基础。
    2、设定依据的效力按表中排序由高至低。为避免重复计算,如一项审批有多个设定依据,以效力最高的设定依据进行统计。
    五、其他
    1、表中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2、表格均由填报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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