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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对建设工程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取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1 生效日期: 2007-09-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文号: 合造价字[2007]06号

合肥地区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合劳社秘[2007]177号)文件精神,现对工伤保险费在工程造价中如何计取规定如下:
  一、以定额(估价表)为计价依据的工程项目,其费用在工程间接费所列劳动保险费中列支,承包人不再向发包人另行计取。
  二、以清单为计价依据的工程项目,其费用在规费(不可竞争费)中单列,其费率为工程造价1.5‰。
  三、合肥地区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不再实行统筹管理,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前不再向建筑行业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劳保费,工程结算时亦不再扣除劳保费。工程造价中所含的劳保费按合同约定随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站)不再对施工企业进行劳保费的返还和调剂工作(已交纳未返还的工程除外)。
  四、工伤保险费为规费(不可竞争费),承包人必须按规定足额计取并上缴,在工程招、投标或合同签订过程中不得作为竞标或让利条款。

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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