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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大、较大事故和较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2 生效日期: 2007-08-22
发布部门: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安监管发[2007]103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监局:
  《生产安全重大、较大事故和较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生产安全重大、较大事故和较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为适应全省安全生产新形势的需要,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事故信息处置工作机制,规范生产安全重大、较大事故和较大未遂伤亡事故的信息报送、信息处置和现场督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信息报送和处置工作要反应迅速、及时准确、真实可靠、处置有力,杜绝误报、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象发生。
第二章 事故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分别指:
  (一)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事故;
  (二)一次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或者一次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
  (三)一次造成3-9人死亡,或者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或者一次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

    第四条   较大未遂伤亡事故分别指:
  (一)一次涉险10人-49人的事故,或者一次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或者一次紧急疏散转移500人以上(含500人,下同)和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下同)的事故。
  (二)危及重要场所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大面积火灾(不含森林火灾)、大面积停电、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事故;船舶触礁、碰撞、搁浅,列车脱轨、碰撞,民航飞行器重大故障和事故征候;(标准参照陕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三)涉外事故。
  (四)其它较大未遂伤亡事故。

    第五条   新闻媒体、互联网披露和群众举报的重大、较大事故、较大未遂伤亡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其它事故按照较大未遂伤亡事故处置。

    第六条   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生产安全重大、较大事故信息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送的程序、时限和内容


    第七条   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区)局)获知事故信息后,在报告同级政府时,要同时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特殊情况下可先以电话形式报告事故概况,再书面报告,出现新情况及时续报。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条   各市(区)局事故信息报送的时限为:
  (一)较大未遂伤亡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6小时;
  (二)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发生后,接到事故信息须在2小时内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事故信息,必须书面说明具体原因。

    第九条   省局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未遂伤亡事故,要及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条   各市(区)局事故信息报送的内容为: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抢险救援的简要情况;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报送人及联系电话。
第四章 信息处置


    第十一条   事故信息处置按照下列职责分工与程序进行:
  (一)省局办公室:局值班室值班人员接到各市(区)局重大、较大事故和较大未遂伤亡事故的信息后,要立即通知应急救援处、办公室处置。局机要室要按照紧急公文处理程序,及时传达、办理省委、省政府、国家安监总局以及局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意见。并负责及时调度事故应急救援的车辆和后勤工作。
  (二)省局应急救援处: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报告局领导,并核实、跟踪事故情况,编制《事故快报》及相应的《续报》,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中、省属企业发生较大事故、各市(区)发生重大事故后,按照省局领导指示,赶往事故现场,协调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三)省局综合协调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事故相关综合信息的新闻发布;负责与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及主要新闻媒体的联系,组织有关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
  (四)省局监管一处、监管二处、危险化学品监管处:按照监管职能分工,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做好相关事故的信息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   举报信息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置:
  (一)即时举报的信息由省局各处室及时报告局领导,根据局领导批示由相关处室负责调查核实,需到现场的及时赶赴现场。
  (二)事后(指事故抢险期已过)举报的信息,由接报处室转办公室报告局领导,根据局领导批示办理。
  (三)相关处室须向市(区)局下达核查通知书,核实事故举报,并报告调查核实结果;需要省局直接核实的事故举报,由相关处室牵头,省级相关部门、相关市(区)局协助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各市(区)局接到举报信息或省局核查通知书后,要组织调查核实,掌握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并在30日内向省局报告核查结果(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对于举报一次死亡3人以上及性质严重、社会影响重大的举报信息,主要领导要组织研究,并及时派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举报事故一经调查核实,要参照省政府《陕西省民爆物品和煤矿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五章 现场督导及应急救援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率相关处室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被困或下落不明)以上的重大事故,省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率监管一处、应急救援处赶赴现场,协助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   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中、省属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受伤10人以上和石油、天然气井(含有毒气体)发生较大井喷以及较大未遂伤亡事故时,按照省局主要领导指示,省局分管领导率监管一处、应急救援处赶赴现场。

    第十八条   军工、民爆、水利、电力、教育、邮政、电信、林业、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行业的中、省属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受伤10人以上和建筑、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森林除外)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受伤10人以上以及较大未遂伤亡事故时,按照省局主要领导指示,省局分管领导率监管二处、应急救援处赶赴现场。

    第十九条   中、省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受伤10人以上和较大未遂伤亡事故时,按照省局主要领导指示,省局分管领导率危化处、应急救援处赶赴现场。

    第二十条   市属及其以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被困或下落不明)以上或影响较大的事故,需要现场协调、指导救援工作的,经省局领导同意,相关处派员赶赴现场协助市(区)局开展工作;其他较大(或未遂)伤亡事故,必要时省局可派员赶赴现场,协助处置。

    第二十一条   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和较大事故、较大未遂伤亡事故,省局领导率相关处室人员赶赴现场。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根据省局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由相关处室协调、督促事故发生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事故抢险和现场督导工作;协调组织救援队伍和设备;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援。
第六章 抢险与核查情况公布


    第二十三条   省局对接到的重大和较大事故报告应在情况基本查清后由对口业务处室及时发出或联合有关部门发出事故通报。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较大未遂伤亡事故抢险、核查情况,市(区)局要向省局备案(一式五份);省局相关处室要将抢险、核查情况报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分送相关处室。同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一式四份);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的重大典型事故核查结果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五条   重大、较大事故和较大未遂伤亡事故抢险、核查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在重大较大事故信息处置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3月26日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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