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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社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9 生效日期: 2007-11-19
发布部门: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海府[2007]91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琼海市社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十三届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琼海市社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上医疗费用问题,根据《海南省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和《琼海市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已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收金额。自2007年1月起,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70元征收,其中用人单位缴纳35元,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个人缴纳35元。经市政府批准,可根据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收支情况适当调整其征收金额。

    第四条 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征收。
  2007年的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从市政府批准之日起一次性征收。以后的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每年1月按年度一次性征收。
  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缴后不予退还。

    第五条 社会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参保人在缴纳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当年享受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后,住院或经批准门诊治疗严重疾病的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社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80%,个人负担20%。
  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为7万元。
  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器械、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社会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第六条 社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比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管理社会补充医疗保险。
  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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