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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和鲁政发〔2007〕7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4 生效日期: 2007-11-14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鲁政发〔2007〕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增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多年来,我市在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上做了大量工作,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显著改善,“人居威海”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城市品牌。但目前也还存在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偏低、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总量偏小、部分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有待于进一步改善等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切实认真负责地抓好。要建立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保障对象,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力争到“十一五”末,明显改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二、进一步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一)扩大城市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2008年底前,要在城市低保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指人均收入低于上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线50%的家庭。住房困难家庭指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家庭。
  (二)加大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力度。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居住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财力情况,科学合理地测算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和补贴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近期,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40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提高到每月每平方米10元。同时,对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实行差别化保障。
  (三)拓展廉租住房房源。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进度,保证按计划竣工、按期交付使用。要研究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政策措施,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小户型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条渠道、多种方式增加廉租住房的房源。新建廉租住房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标准,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积极发展和繁荣住房租赁市场,增加出租住房的供应数量。出租住房承租人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出租人免交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费。
  (四)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需要,积极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财政部门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补贴发放和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三、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数量
  (一)适度扩大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要着力解决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等问题,增加供应总量。各市区、开发区要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确保完成计划规定的建设数量。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要克服用地、资金等方面的困难,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期竣工。要根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科学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发展计划,落实规划、用地、资金等建设条件,保持一定的年度建设规模,实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持续供应。在旧村改造小区、旧城改造小区等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中,要配建适当数量的保障性住房,确保保障性住房持续稳定供应和合理布局。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以小户型为主,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要按照“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要求,不断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要做到基本设施配套齐全,努力提高绿化美化程度,改善居住环境。交通部门要及时开通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公交线路,并适当降低或补贴小区居民乘车费用,为居民出行提供便捷的公共交通。
  (三)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程序。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严格限定为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凡已享受过房改房、成本价房、集资合作建房、单位补贴购房等政策性住房和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均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公开摇号制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由市房管部门统一核定准购资格。准购名单要向社会公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房人和选房顺序。
  (四)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市政府规定的年限未满之前,不得上市交易。规定年限未满,购房人因自身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或又购买其它住房的,按建设时的管理权限,由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按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达到允许上市的年限后,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按建设时的管理权限,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拥有优先回购权。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出售。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仅限于购房家庭自住,不得出租、经营;凡擅自出租、经营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经济责任。
  四、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
  (一)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规定条件。远离城区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经市或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批准,可以开展集资合作建房。是否开展集资合作建房及其建设规模,由市和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根据城市住房状况、房价水平等情况统一确定。
  (二)规范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经批准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须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销售对象必须是本单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职工,多余的房源由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其他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任何单位不得新征或新购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三)禁止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格落实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和省政府鲁政发〔2007〕74号文件规定,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
  (一)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用工单位为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建筑施工类企业要为农民工提供临时宿舍,制造、采掘等企业要筹集房源或利用自用土地建房作为农民工集体宿舍,餐饮、零售、物业等服务类企业要在经营场所附近筹集房源供农民工居住。用工单位在建设规划中要考虑农民工集体宿舍用房,与生产、办公用房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旧村改造区域,可统筹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并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为农民工提供的居住场所要符合安全标准和基本卫生条件。
  (二)农民工用房和集体宿舍不得出售。集中建设的农民工居住用房和集体宿舍,只能面向进城务工人员出租,不得按商品房出售,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同意将此类住房改建为分户住宅等非集体宿舍用途的其他房屋,房管部门不得为此类房屋办理分户销售、转让、抵押手续。
  (三)建立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农民工租房补贴。有条件的用工单位要按照《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为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无法提供住房的,可给予农民工一定的租金补贴,但不得因此降低农民工的工资水平。
  六、加强领导,切实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落实工作责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市政府对全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并对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政绩考核之中。各级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在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市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物价、房管、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威海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和指导。规划部门要落实用地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保证土地供应,建设部门要安排好施工力量,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民政部门要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门要制定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的违规违纪现象。房管部门要履行管理机构的职能,健全廉租住房管理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要发挥实施机构的作用,扎实有效地进行具体实施运作。
  (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根据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市政府确定的各项收费减免优惠政策,降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三)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关于调控房地产市场、稳定住房价格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快住房供应结构调整步伐,大力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要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要强化市场监管,加大对房地产市场中违法违规现象的整治力度,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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