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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司法行政系统专网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6 生效日期: 2007-10-26
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淮司通[2007]32号

凤台县、各区司法局,局直各单位:
  为发挥好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专网网站的作用,加强对专网网站的管理,根据省厅相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专网网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淮南市司法行政系统专网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专网网站的管理,发挥好专网网站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专网网站是指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直属单位,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专网内建立的,反映系统内各单位工作等信息的内部工作网站。
  第三条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专网网站建设应坚持以实现全市司法行政各项事业良性循环发展、服务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围绕司法行政中心任务,保障和促进各项司法行政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司法局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专网网站的管理、督查、指导,负责市司法行政综合信息网内容的采编、发布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县区司法局、局直各单位、各基层司法所专网网站内容进行监测,具体负责市司法行政综合信息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专网网站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并提供技术支持与空间保障。
  第五条 各县区司法局的网站由司法局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确定一名局领导负责。局直各单位网站由各单位确定主管机构和负责人。各司法所所长负责对本所网站进行管理维护。
  第六条 从事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专(兼)职人员应定岗、定责,并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三章 网站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网站主管机构应根据本单位各项业务,确定栏目设置,并对各栏目的内容及信息的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一般应包括以下三大类栏目:
  (一)文件类:各类通知公告、文件发布等。
  (二)工作信息类:包括本单位政务公开类、工作动态类、工作经验信息等。
  (三)链接类:各项业务软件、OA系统等的链接以及上下各级网站的链接。
  第八条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专网网站实行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建立信息上网审核和发布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网站信息更新要做到及时、全面、准确。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部门工作秘密。
  第十条 网站的基本链接关系包括:
  (一)局司法行政综合信息网站在首页底部位置,列出省厅网站及业务系统、各市司法局网站链接、县区局及直属网站链接、本市各司法所网站链接、市局业务系统链接,达到从局司法行政综合信息网站即可方便访问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专网网站的要求。局直各单位参照本基本链接。
  (二)各县区司法局网站在网站首页底部位置列出省厅网站及业务系统、地市司法局网站链接、县区局及市属所网站链接、所辖各司法所网站链接、市局网站及业务系统链接。各司法所参照本基本链接。
  第十一条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专网网站网页设计应当做到庄重、美观,各科(处、室、股)室栏目设计应体现各自职能特点。

第四章 上网信息的报送

  第十二条 建立网站栏目编辑责任制。各网站、各栏目的责任单位要加强信息组织和信息采集,及时更新信息。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司法局、局直各单位、各基层司法所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及重要工作部署,应及时将相关文字信息、图片信息、视频信息(不含涉密信息)通过信息报送系统报送局信息中心,或通过OA中邮件发送至市局信息中心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局信息中心将对各单位报送信息数量于每周日下午进行统计,结果于下周一上午定期上网公布。

第五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五条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专网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网站运行管理遵循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谁主办、谁维护、谁负责”。
  (二)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专网网站统一由市局提供空间,市局信息中心必须保障网站的正常运行并提供相关服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开通,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第十六条 局信息中心不定期对各级网站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各单位也应对各自网站负责,如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市局信息中心寻求解决。

第六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牢固树立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并制定应急预案。由市局统一提供空间的网站由市局信息中心做好网站程序和数据备份;独立使用本单位服务器的,应做好网站程序和数据备份,确保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发生网上信息安全事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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