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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汕头市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6 生效日期: 2002-09-16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汕府办[2002]1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制订的《汕头市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汕头市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实施方案 
 
  为了改善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渡运条件,加快我市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步伐,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促进水上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省安委会《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安[2002]1号)的精神和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安[2002]97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我市开展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要以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乡镇渡运条件出发点,以更新改造乡镇客渡船为重点,按照“政府牵头、行业指导、部门协调、上下联动”的原则,积极筹集更新改造资金,强行淘汰老旧水泥、木质客渡船,调控渡口总量,优化船型结构,提高渡船的质量,改造和完善渡口设施,进一步规范乡镇渡运的安全管理,努力实现全市乡镇渡船质量明显提高,渡口设施明显完善,安全管理责任明显落实,渡运秩序明显好转,消除乡镇渡运安全事故隐患的总体目标。 
  二、具体目标和要求: 
  (一)渡口设施基本完善 
  1、所有乡镇渡口有水泥浇砼码头或石级台阶码头; 
  2、有牢固系缆装置和符合安全要求的跳板或防滑铁架; 
  3、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和必要的救生设备; 
  4、有候船室或避雨亭(棚); 
  5、有统一的警示标志、渡口守则、乘客须知及渡船限载标志; 
  6、渡口的设置全部按规定经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渡船技术状况全面达标 
  1、全市所有渡口无水泥或木质客渡船,钢质客渡船全部符合安全渡运的技术标准,新改造渡船全部按省交通厅批准的新船型进行改造或新造; 
  2、所有乡镇渡船全部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并按规定配备船员和必要的航行资料,勘划载重线,悬挂海事部门统一核发的船牌名; 
  3、所有渡船按规定配足安全救生及消防设施; 
  4、全面建立渡船的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建立客渡船的档案、维修保养记录、船舶使用记录和安全检查记录,确保船舶性能稳定; 
  5、加强船员的培训,全面实现持证上岗。 
  (三)建立、健全和落实乡镇船舶、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乡镇渡口、船船的管理规定,应当加强本区域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使各乡(镇)、街道切实履行本区域的乡镇渡口、船舶的安全管理职责。 
  1、建立、健全行政村、居委会和渡口、渡船业主或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乡(镇)、街道与村、居委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村、居委会与每个渡口、渡船的业主或经营者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生产责任书。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生产责任书要做到一年一签。同时,要严格履行责任书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和船员遵守有关安全渡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有乡镇渡口和乡镇船舶的乡(镇)、街道要成立乡镇渡口、船舶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本区域内渡口、船舶的档案,切实履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职责; 
  3、利用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的有利时机,理顺渡口、渡船的产权关系。原则上,渡口、客渡船更新改造后,渡口、渡船的所有权应收归村或居委会集体所有,并由村或居委会按有关规定,采用组建企业或招投标等形式,由企业进行经营或由符合规定的经营者进行经营。 
  三、组织领导 
  市成立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领导小组,由黄荣汉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翁镇希(市政府)、黄锦招(市交通局)任副组长,成员由陈新流(汕头海事局)、陈文革(市交通局)、方利旭(龙湖区政府)、邓东冠(金园区政府)、陈棉生(升平区政府)、郑喜宣(潮阳市政府)、陈国光(澄海市政府)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陈文革兼任主任,成员由交通局安全技术科、基建规划科、水运科人员组成,负责具体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负责渡口、渡船改造的具体实施工作。 
  四、总体任务 
  据统计,我市现有乡镇渡口37个,乡镇客渡船48艘,其中木质客渡船27艘,水泥船9艘,共计36艘,占全市客渡船总数的75%,长期以来,我市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严重滞后,投入不足,渡口、渡船年久失修,老旧木船、水泥船仍占乡镇客渡船的四分之三,而且部份钢质船由于船龄长,设计起点低等原因,也不适应渡运安全的要求,乡镇客渡已成为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之一。因此,乡镇渡口、渡船的改造工作的总体任务和基本步骤是: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原则,有计划按步骤地分期、分批、分类地进行。力争在三年内,全部淘汰更新水泥、木质客渡船,改造完善大部分的乡镇渡口设施,使乡镇渡口、船舶的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计划在2002年至2004年三年内,完成更新改造渡口33个(其中潮阳13个、澄海10个、龙湖区5个、升平区3个、金园区2个),总投资677万元;更新改造客渡船43艘(其中潮阳市17艘、澄海13艘、潮阳15艘、龙湖区2艘、升平区9艘、金园区2艘),拟投入资金514.5万元。具体的计划是:2002年拟更新改造渡口14个,投资247万元;更新改造渡船17艘,投资208万元。2003年拟更新改造渡口12个,投资298万元;更新改造渡船17艘,投资203万元。2004年拟更新改造渡口7个,投资132万元;更新改造渡船8条,投资104万元。 
  五、具体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领导要切实提高对开展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把搞好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用“村村通公路”的决心和精神,明确目的,转变作风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方案的要求,组织交通、海事、公安等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乡镇渡口、渡船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渡口、渡船的更新改造工作,明确工作任务,齐抓共管,确保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积极筹措更新改造资金,按照“几个一点,滚动使用”的原则,由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渡口、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各出一点,建立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基金,形成适应我省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的良性运行机制。一是对无经济效益的义渡和地域经济很差的个别集体乡镇渡口、渡船,以省、市、县政府注入资金为主,帮助他们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二是对以集体为主组成企业经营的乡镇渡口、渡船的更新改造,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和航线运行经济效益情况,按照实际改造需要,省、市、县以资本形式注入启动资金,通过多方筹资,完成更新改造。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后,由企业按十五年期限逐年提取折旧费,折旧费用于渡口、渡船的更新改造;三是对所有权属个人的渡船和使用权属个人的渡口的更新改造工作,必须先理顺所有权的关系,将渡口、航线收归集体所有,再由省、市、县补助一点;村委会、居委会出一点;通过经营权招投标,以向经营者或承包者收取经营使用费的形式,解决一点。渡口改造、渡船更新后,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经营权归个人。 
  (三)统一船型。按照“因地制宜、安全造用”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区别不同航区,统一按省交通厅推广的八种船型中的1-2种、客位不超过30人的船型,由具有建造资格的修造船厂进行建造。对个别地区确因实际需要,需建造自选船型或超过30个客位的乡镇客渡船,必须报市交通、船检部门严格审查批准后才能建造。 
  (四)在更新改造资金的监控使用上,要严格遵守以下程序:第一,列入年度更新改造项目的,由所在县(区)政府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项目投资计划和自筹资金筹集情况报告(码头需提供设计草图);第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投资额和补助额度,并对项目提出时间、标准及相关的具体要求;第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批准项目建设的检查验收;第四,补助资金的拨付形式,批准项目开工时拨给50%;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给50%。 
  (五)一手抓更新改造,一手抓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通过更新改造,提高乡镇渡口、渡船管理水平,做到边改造,边建制,边规范,在加强安全管理和规范经营行为方面下足功夫。要在确保完成更新改造计划的基础上,全面完成渡口、渡船的管理建章立制工作,做到机构人员落实,监控有力,运作规范。 
  1、在安全管理体制上,基本形成以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水上安全监督机构为保障的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体制格局。 
  2、在制度建设上,要全面达到目标要求。所有拥有渡口、渡船的乡(镇、街道)都要订立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全面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渡口、客渡船档案和客渡船使用、检修制度。有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要作为更新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3、在管理上,要实行两个百分之百和确保一个完成。即所有渡口按规定百分之百完成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渡口不列入更新改造项目;所有渡船百分之百牌证齐全;所有船员百分之百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紧对辖区内的渡口的清理和审批工作,采用先审批后改造的办法,使渡口设施进一步完善;海事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内河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把好检验、发证和培训关,坚决打击“三无”船舶,力争在三年内,全市基本消灭“三无”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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