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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加强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0 生效日期: 2007-09-20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发布文号: 牧医字[2007]3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含石河子市):
  秋季是我区牲畜出栏和转场的集中季节,也是动物疫病多发高发季节,更是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有效降低流通环节传播疫情的风险,确保我区秋冬季畜牧业生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产地检疫工作。产地检疫是有效防止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的第一道关口,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开展产地检疫工作。开具产地检疫证明时,检疫员要应履行职责对报检的动物实行临栏检疫,并认真核对免疫证和免疫档案,察看畜禽的健康状况,确保产地检疫的有效性。同时,各地要严肃查处检疫员“隔山开证”的行为,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行为一经查出应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另外,严格核查出县境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处于免疫保护后期、出县境调运的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实施一次强化免疫,以确保调运畜禽的安全。
  二、加强屠宰检疫工作。屠宰检疫是动物防疫监督部门保证动物性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关口。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应进一步加强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宰前检疫。对进入定点屠宰场的动物要认真核查“二证一标”, 对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2、加强屠宰检疫。按国家要求县级以上城市的定点屠宰检疫率要达到100%,乡镇达到95%,各地要加强屠宰检疫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屠宰检疫的登记,检疫证明和畜禽耳标的回收率应达到100%;对被检的动物应按检疫程序认真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要加盖验讫标志,并出具检疫证明;对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3、加强禽类销售和宰杀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和国家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联合制定下发的《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11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通知要求,全面落实活禽定点屠宰、定期休市和定期抽检等制度。在2007年底前,全区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镇),务必完成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人口密集区的工作,严格执行“活禽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的制度,加强市场整顿和监管,严禁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
  三、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是促进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有效提高产地检疫到位率的重要措施,是有效防控动物疫病异地传播的重要保障。各地在交易市场和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中,应进一步加强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证、章的管理工作。各地应按照国家农业部有关证、章的相关规定,加强证、章的管理工作,使用自治区统一定制和发放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凡有与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不相符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加强交易市场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工作。各地应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督工作,通过查证、验物严把入市关,确保动物卫生的安全。对于无证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一律禁止交易和运输;对于检疫证明有效期过期或证、物不符的、涂改、伪造、转让检疫证明和检疫标识的行为按照《动物防疫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以确保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安全。
  各地(州、市)的动物防疫监督部门不得在交易市场、农贸市场和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开具流通动物的产地检疫证和补戴畜禽标识,一经发现,要对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进行严肃处理。
  3、进一步加强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执法力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查证验物和登记制度,认真按照《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履行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职责。
  四、做好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查处违法案件是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应认真对待,对于每一起案件,应按照违法事实确凿、证据充分、运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同时加强案卷的整理和管理工作,使监督工作整体上一个新台阶。
二00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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