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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全市出租汽车的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精神,经市政政府2000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涉及出租汽车的税费定额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此通知如下:
一、税金(含营业税、城市建设税务局、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由现行的每月每台555元下调为每月每台353.34元。今后每年按照营业收入情况,核定调整税额。
二、工商管理费。由现行的出租轿车每月每台100元下调为每月每台80元,出租小客车每月每台150元下为130元。
三、客运附加费。由现行的出租轿车每月每台100元下调为每月每台80元,出租小客车每月每台375元下调为每月每台355元。
四、出租汽车公司服务费。达到前四项服务标准的,由现行的每月每台60—80元统一下调为50元;达到全部五项服务标准的,收费60元。
五、二级维护费。由现行的出租轿车每季度每台264元下调为每季度每台224元,出租小客车每季度每台252元下调为214元。
本通知自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过去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及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税费定额征收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