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计价费[1997]第719号
国家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申请对废物进口经营和加工利用企业环保审查登记工作收费的函》(环控〔1996〕537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通知》(财综字〔1997〕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环保局对从事进口或加工利用进口废物的企业进行环境保护审查登记,其收费标准为每年每类废物1000元。
二、收费单位要在北京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收费,并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标准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如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继续收费,则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自1997年2月4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