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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全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4 生效日期: 2007-08-24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7]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全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快全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

  为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发改运行(2006)609号)、《水泥工业发展产业政策》(2006年第50号令)、《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发改工业(2006)2222号),省经贸委等八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鲁经贸运字(2006)256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我市水泥工业发展现状
  2006年,全市有规模以上水泥生产企业60多家,年生产能力2400万吨,产量2133万吨,占全省的12.9%;全市规模以上水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72亿元,利税10.4亿元,利润5亿元,居全省第二位;先后建成了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日产5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3条,新型干法熟料水泥占比达到40%;有34家水泥企业被评为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年消耗工业废渣300万吨以上,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水泥工业发展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一是立窑水泥生产工艺比重大,占60%左右。立窑水泥工艺落后、污染较重、能耗较高,粉尘和二氧化硫等污染排放及能耗水平普遍高于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二是矿产资源自足率低,资源浪费大。大部分企业没有矿山资源,一般采用民采收购的方式获得原料,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较重。三是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产业集中度较低。全市产量前四位企业的生产集中度仅32%。四是水泥产能远远超出本市需求。我市每年水泥自用量仅500万吨左右,超过75%的产量在市外销售。
  二、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思路和目标
  我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总体思路是:以国家、省有关水泥行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意见为指导,按照“压缩总量、优化结构、严控新增、淘汰落后”的原则,以节能降耗、环境保护为总抓手,以市场为导向,依靠技术进步,推进企业重组,扶持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产业集中度,逐步淘汰立窑水泥。工作目标是:
  (一)压缩水泥生产能力总量
  到2010年,全市水泥年生产能力由现在的2400万吨压缩到1800万吨以内,减少25%。
  (二)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严禁新建、扩建立窑生产线;严禁新建日产4000吨以下规模的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原则上不再新建熟料生产线,严格控制新增生产能力,确需新增水泥生产能力的企业,要严格执行等量淘汰制度,同时具备30年以上的石灰石矿山资源储量,并制定可行的环境恢复规划。
  (三)淘汰落后工艺
  2007年底前,关停城市近郊和旅游景区(点)范围内、交通干道沿线附近的立窑水泥企业;关闭只有单条生产线的立窑水泥企业。2008年底前,关停规模20万吨以下(含20万吨)和环保、节能降耗、水泥质量不达标的企业;淘汰磨径1.83米以下(含1.83米)粉磨站。2010年底前,逐步淘汰立窑生产线,淘汰落后生产能力600万吨。具体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计划,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优化水泥工业结构,提高生产集中度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和产业政策整合资源,优先支持淄博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淄博矿业集团东华水泥有限公司山东山铝水泥有限公司等骨干企业提高生产集中度,做大做强。到“十一五”末,全市水泥生产集中度达到60%以上,干法水泥比重达到70%以上。
  鼓励骨干企业到国内外资源丰富地区投资建厂。鼓励干法水泥骨干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重组,培育知名品牌。鼓励建设年产100万吨及以上大型水泥粉磨站,新建企业必须具备稳定的水泥熟料供应来源;由立窑水泥生产企业改建的水泥粉磨站,规模不得低于年产60万吨。鼓励立窑水泥生产企业改建为中转库或预拌混凝土等接替产业。
  (五)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工作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规划新的矿山项目,已开采的要制定关闭方案实施关闭,并恢复原有地貌和植被。
  禁止乱采乱挖,取缔无证开采。到2010年,全市水泥企业石灰石资源利用率提高到85%以上。提倡贫富矿合理搭配使用,鼓励企业利用低品位原材料、燃料和工业废渣替代天然资源,年利用工业废渣(含粉煤灰、煤矸石、矿渣等)400万吨以上。加大环境治理力度,粉尘排放量大幅度减少。
  鼓励发展能源节约新技术新工艺,日产4000吨以上干法水泥生产线必须配备纯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到2010年,干法骨干企业均采用余热发电;吨熟料煤耗下降到105kg标准煤,吨熟料电耗小于65kwh;粉磨站吨水泥电耗小于27kwh。鼓励干法水泥企业发展散装水泥,散装率达到60%以上。
  三、加强领导、部门联动,严格落实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政策措施
  市工业经济协调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工作,负责将全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目标进行分解,纳入对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定期调度督查落实情况。有关区县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工作,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确保任务目标的完成。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市工业经济协调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套联动,严格市场准入,落实好有关工作。
  严禁向新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或新建立窑生产线供用土地。加强石灰石矿山资源监督、检查和治理。严禁私挖乱采,对违规开采的,制定关停方案,责令关闭,并恢复原有地貌和植被。对已开采完成的矿山,责令相关企业恢复植被。
  严禁新增生产能力的立窑水泥技术改造项目立项。凡是新增生产能力的水泥项目必须经市工业经济协调工作小组同意后报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建设部门要尽快修订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提高混凝土使用标准,延长建筑物使用年限。禁止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大力推广预拌砂浆和商品混凝土,禁止预拌砂浆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
  金融部门不得向新上立窑项目提供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不得向列入关停范围的立窑生产企业提供贷款。
  质监部门要根据国家、省修订后的水泥生产许可证发放细则,加强水泥生产企业换发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力度。对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换发证;对新建机立窑或新增立窑水泥生产线企业不予通过水泥生产许可证年度审查,并核实关闭。
  经贸部门要制订完善水泥行业节能标准,严格实施项目建设节能评估制度。鼓励干法水泥生产企业对工业废渣、城市建筑垃圾等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从2007年起取消立窑企业资源综合免税申请和山东名牌产品等参评资格。组织水泥行业专项整顿治理,坚决取缔三无水泥生产和销售企业。
  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对现有水泥生产线,加快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设施。对擅自停开治理设施或超标准排放粉尘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关停。
  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配合有关部门核实实行差别电价的水泥企业名单,利用价格调控机制促进企业提高节能减排水平。
  行业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水泥产业政策,根据结构调整意见和工作进度,加强规划、指导。引导企业做好行业自律、关停并转、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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