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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冬季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8 生效日期: 2007-11-28
发布部门: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冬季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阜阳市冬季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冬季消防安全工作,确保火灾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全市冬季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全力维护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法规及中央、公安部、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救援演练力度,全面加强冬季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最大限度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领导组织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冬季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全面掌握冬季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搞好日常组织协调。
  三、工作目标
  坚决遏制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坚决遏制大风天、大面积连营火灾的发生,坚决控制火灾总量和人员死亡数量,农村防火工作得到加强,冬季防火宣传教育形成强大声势,全社会消防安全氛围更加浓厚。
  四、整治措施
  (一)依法消除“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
  1.凡在公共娱乐场所内留宿从业或消费人员的,必须立即清理留宿人员,拆除住宿设施;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
  2.凡是厂房和仓库、商场(市场)、地下建筑内的“三合一”(集住宿、生产经营、储存于一体)场所,必须立即清理住宿人员;拒不整改的,坚决责令停产停业。
  3.凡集经营、住宿于一体的商业店铺留宿人员超过2人的,必须立即清理。
  4.凡逾期不改或经整治仍达不到基本消防安全要求、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必须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5.凡无照经营、超定员生产的,工商部门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6.凡违法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形成的“三合一”场所,国土资源、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和拆除。
  (二)严厉打击公共娱乐场所违法违章行为
  1.对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的,要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要采取强制措施,打开安全出口、清理疏散通道,并依法进行处罚。
  2.对公共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要立即清理人员,文化主管部门要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3.对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消防法》第 四十七 条的规定,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三)坚决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
  1.对商场、市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违法使用明火作业,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消防通道,拒不整改火灾隐患,不履行组织、引导疏散义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
  2.商场、超市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使用;对在敞开式食品加工区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3.对寄宿制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栅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一律责令限期拆除;对于违章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使用明火或蜡烛照明的,必须责令立即整改。
  (四)切实加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监管力度
  1.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依据《消防法》第 四十六 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
  2.对在易燃易爆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以及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依据《消防法》第 四十七 条的规定,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3.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建设、规划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限期搬迁。
  (五)强力整治违章建筑工程和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对建筑工程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施工、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据《消防法》第 四十 条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加大对在建工程消防产品、装饰装修材料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巩固完善部门齐抓共管消防工作机制
  1.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
  2.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对决定取缔、关停的单位或场所,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关停到位。
  3.各级政府对公安机关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接报后10日内作出决定;对公安机关依法报请责令停产停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督促落实保障安全的措施。
  (七)开展农村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冬季防火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制定落实城镇消防规划,加强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制定落实防火安全公约,配备基本灭火设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消防监督检查,广电、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开展实施,尤其是对农村中、小学生加强消防安全教育。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11月25日至11月30日)。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召开会议,对冬季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加强冬季防火宣传教育力度,迅速掀起冬季防火宣传高潮。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各地、各部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进一步细化目标,制定措施,明确责任,全力以赴抓好冬季消防安全各项工作落实。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3月1日至15日)。各地对冬季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验收,2008年3月5日前各地要写出工作总结并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将把冬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目标考评工作进行评比、通报。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尤其是领导同志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冬季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明确工作任务,细化责任目标,强化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推动冬季消防安全工作深入开展。
  (二)严格执法,铁腕整治。消防安全检查一定要全面、严格,狠抓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形成整治合力。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严格执行公安部“三条铁规”,始终保持严惩违法违章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明确责任,严格追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严格责任追究,凡在冬季消防安全工作期间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各部门冬季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分别于2007年12月17日、2008年3月5日前上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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