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格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1 生效日期: 2007-11-21
发布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津劳社局发[2007]16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格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老年人的参保资格认定工作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镇劳服中心)负责。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人,应持真实有效的或公安部门认可的配偶及子女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镇劳服中心申请办理低收入家庭身份认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街镇劳服中心出具审核表,凭审核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老年人无子女的,以配偶收入作为家庭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的,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老年人配偶已经退休的,以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领取养老金凭证作为收入认定依据;配偶尚未退休的,以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收入证明作为收入认定依据。无配偶或者配偶无收入视为无家庭收入。
  四、老年人家庭的全部子女尚未成年或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五、老年人家庭中就业年龄内的子女,享受75%大额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重度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且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